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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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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什么

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

1.颜色组成商标。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颜色是指由物体发射、反射或透过的光波通过视觉产生的印象。如赤、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颜色组成即不同色彩的组合。单纯的颜色是商标的辅助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商标。一则是由于它缺乏显著性,以单纯的颜色,如红色作为商标,极易和以红色为底色的图案商标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再则,单纯的颜色数量极其有限,并且许多不同的颜色之间视觉差别不是很明显,仅靠称呼很难区别出不同的颜色,极易引起混淆。此外,单纯的颜色数量有限,假如容许某些经营者将之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对其他经营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单纯的颜色不能作为商标。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颜色的组合即使不配合文字或图形,也能够作为商标。《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获得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适应WTO的必须,对颜色组合作为商标作了规定,但实践中,颜色的组合作为商标的例子比较常见,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2.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又可称为三维空间标志,就是指能够用长宽高三种度量来衡量的主体形状的标志,通俗地讲,也就是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立体包装作为商标。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水瓶、饮料瓶、包装盒等作为商标。三维标志中最典型、最有名气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制,而商标能够通过使用或申请注册续展得到无限期的保护,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饮料瓶的外形申请了商标专用权。在世界范围内,立法保护三维标志商标的国家不多,仅有美国、法国、奥地利等国。我国商标立法为了与《TRIPS协议》接轨,修改商标法时将三维标志规定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

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什么

注册商标,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什么?

注册商标,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什么?颜色商标本身不需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据了解,目前仅有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少数国家或地区保护单色商标,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将“颜色组合”作为申请注册颜色商标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也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仅有100多种,假如容许申请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注册商标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注册商标的需求,且在注册商标、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立法机关决定暂不在法律中明确。因此,在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在现实中,颜色缤纷丰富,颜色的组合能够成为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因此,“颜色组合”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那么,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需具备什么条件呢?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所谓“颜色组合”,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成1个整体。申请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申请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且这些颜色能组成1个整体。

第二,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且在申请申请注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如“蓝色、橙色”等。

第三,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应当不是抄袭或者剽窃别人的;

第四,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第五,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例如使人镇静或者压抑等;

第六,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例如不得侵犯别人在先合法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我国《商标法》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本身,例如“柯达的颜色”。值得注意的是,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通常的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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