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

  
很多企业对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希望大家能对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

行政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关系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版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定活动的行为。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1.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的区别第一,二者主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第二,二者实施的行为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行政行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实施的行为是权利人授权的行为。第三,二者管理的客体不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客体是著作权工作,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有关权利。第四,二者的职责不同。2.著作权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的职责范围著作权行政管理的职责: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著作权行政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特征

(一)司法专制在封建社会,“法令由一统”,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军政大权于一身,对其权力没有任何方式加以制衡,司法服务于皇帝的行政和军事管理。在中央,司法从属于行政机构,司法权归于行政部门,更不论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了;在地方,各级长官以行政首脑身份兼理地方司法审判权,司法不独立,是服务于地主官僚阶级的统治工具,因而司法专制色彩浓厚。(二)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封建社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皇帝对国家的统治,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元朝以后,中央司法审判权并入刑部,司法权与行政权共用一套行政机构组织,不再单设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地方,中国历代均是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地方司法长官,司法权的行使存在于地方行政组织系统之中,地方官吏管理其境内事务,下达政令,同时兼理审判权,对阻碍或违反政令的人员予以司法制裁,保证其政令的执行。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司法实际成为行政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一直到民国年间仍然存在。由于司法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司法的目的往往是为配合行政,行使者首先又是行政官员,因而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带有行政化的特征,表现为司法过程粗陋简单,只强调实体而忽视程序,司法问题常常以行政方式解决等等。(三)司法腐败化这是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力体制所面临的1个必然问题。中国古代辽阔的版图与落后的交通等问题,导致必须实行君主专制集权的方式,将权力向中央和皇帝手中收拢,合并行政司法大权,以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对地方的有效统治,但权力的集中,尤其是行政与司法权力的合一,必然导致权力失去监督制衡,皇帝能够任意颁发政令,而不受司法制约,中央能够肆意妄为而不受司法制裁,地方更是如此,一方行政长官一旦违法行政、贪污贿赂,必然利用手中司法大权为自己及手下官员遮盖掩饰,使得司法与行政一并腐败;同时宋代以后君主专制的加强,地方财政实力被中央瓦解,使得官吏开始利用司法权力从百姓手中谋求利益,加速了司法的腐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