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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对1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会产生什么影响,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应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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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对1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会产生什么影响,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应怎样维权

新著作权法对1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会产生什么影响

原标题:新著作权法实施后......

6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对普通人而言想必更关注新著作权法的生效对于自身究竟有何影响,有什么涉及切身利益的要点必须关注的呢?今日,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探索新著作权法的修改亮点,让它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

婚姻法、继承法、交通法……与我们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相关的法律,即使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也能凭借生活经验理解这些法律中的大部分问题。

著作权法则不然,它尽管离我们的生活很近,但还远没有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所说的“靠平时积累的经验去思考著作权问题,可能90%的答案都是错的。

“对普通人而言想必更关注新著作权法的生效对于自身究竟有何影响,有什么涉及切身利益的要点必须关注的呢?

新著作权法修改亮点

今日,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探索新著作权法的修改亮点,让它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那么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于普通人而言,对于1个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而言,会产生什么实际影响:

1、作品类型的开放式规定,模仿新兴事物或行为应当更为慎重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提到作品,按照普通的语境可能联想到的往往是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等大家熟知的作品类型。

旧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也是遵从这种基本认知,将常见的作品类型一一列举,尽管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实际上除了著作权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再没有规定任何新的作品类型。因此,旧法的规定实际上属于一种封闭式的列举。

可是,新法将上面这项兜底性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以后但凡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特征的事物,都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无需再将它强行认定为某种法定的作品类型来加以保护。对于新作品类型的开放式规定,代表着法律保护更加灵活,反过来就代表着,创作者在面对新兴事物时,模仿行为必须更加慎重且有限度。

移动互联网大大地降低了创作的门槛,并且追逐热点的趋势非常明显。尽管,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据笔者观察,普通创作者在“借鉴创意时,往往是无法明确自己借鉴的是别人“思想的创意还是“表达的创意。

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模仿跟风必须谨慎,且把握好尺度。假如实在把握不好尺度,不妨花点时间开始学习一下基础的著作权法知识,或者干脆放弃跟风!

2、广播权定义修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受规制

以前,观看电视节目或体育赛事,必须花钱开通有线电视。

互联网时代又多了一种选择,开通视频网站的VIP会员。有必须花钱的,自然会有人想办法怎么不花钱,以前是通过私自搭设卫星信号天线,现在则多了一种方法,网络盗播。

由于旧法成文于十年前,而其中广播权定义借鉴自更为久远的伯尔尼公约,当时的技术背景和今日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就导致了,按照旧法的定义,如今网络上盛行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网络盗播就属于此),难以通过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制。

而新法对于广播权定义的修改,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因此,新法生效后,假如再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转播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等,权利人就能够明确依据广播权来主张侵权及索赔。

因此,盗播节目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3、合作创作作品的自由与慎重

合作创作作品是十分常见的,例如前几年大火的华农兄弟,就是典型的合作创作,刘苏良主要负责出镜,胡跃清则负责视频的拍摄、剪辑和运营。

按照旧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单独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可是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侵权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作品没办法分割使用,例如华农兄弟的视频,就没办法将其分割成两部分,更没有办法明确哪一部分由刘享有著作权,哪一部分由胡享有著作权。假如合作顺当,自然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假如合作作者们对于怎样使用产生分歧,除非达成一致,否则按照旧法,任一作者都没办法使用整个合作作品,也没办法单独分割,作品就陷入闲置的状态。

新法修改了合作作品的使用方式,除了转让、许可别人专有使用(即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出质这三种情况,其他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正当的理由,任何一方无权阻止其他合作者自由使用合作作品,但必须合理分配收益。

这一规定赋予了合作作者更大的自由,是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收益的。但自由也是相对的,对于合作的创作者而言,自己更大的自由也代表着其他合作者更大的自由,因此挑选合作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4、侵权赔偿制度修改的影响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新旧法中,明确侵权赔偿额的逻辑顺序:

其中主要有三处修改。

第一,权利使用费被正式纳入明确侵权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之一。这就启发权利人,必须重视自身的作品价值,涉及到权利许可时,尽量避免以无偿许可或者象征性地收取极低的使用费。以往实践经验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个数额是很难准确计算的,相比之下权利使用费是有明确数额且相对容易举证的。假如由于无偿或低价的许可导致使用费的计算不利于权利人,无疑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二,法定额度上限由50万提高至500万,并且增加了赔偿的下限额500元。这对于维权的正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经过十年的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原本的法定赔偿数额标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需求。

第三,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主要打击的是各种恶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以盗版为业),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假如发现自身有侵权行为之后处理不当,也有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增加无谓的损失。举例而言,通常权利人都会在起诉以前,先行通知、警告侵权人。此时侵权人假如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则满足了“故意侵权这一条件。在此前提下,部分侵权人可能会有侥幸心理,认为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能够规避高额的侵权赔偿额。然而这恰恰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导致其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结语

在这个人人都是创作者、传播者的年代,在这个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年代,著作权不再是1个遥不可及的事物,它已经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我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通过各种载体、媒介,接触各类作品,不管是工作学习还是消费,通过许多手段创作作品,例如日记、笔记、摄影、视频、书法、绘画、表演、唱歌跳舞、直播等,进而成为作者、使用者。我们期待历经十年之久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在我们生活实践中绽放光芒,发挥其最大价值。与此同时,著作权作为技术之子,它将成为保护原创的利器,同时为人类创作的科技成果保驾护航。

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应怎样维权

6月5日,国内六大影视公司(慈文传媒、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新丽传媒、耀客传媒、正午阳光影业)分别在各自官方微博再次发声,继续公开表达反对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鲜明态度,同时明确这并非长短视频之争,最终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短视频侵权盗版已经成为行业公害,此前众多影视公司联合行业协会以及数百位艺人,已经两次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全社会清除影视文化发展毒瘤,共同建设健康环境。

根据相关人士透露,最近3年以来,仅仅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这四家的长视频平台被侵权盗版的作品就超过5600部,出现460余万条未经授权短视频,对创作者造成难以计算的收入和流量损失。《琉璃》、《赘婿》、《巡回检察组》等多部爆款作品更是成为被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甚至一部作品就有20万条以上未经授权短视频。即便相关版权方通过法律手段赢得诉讼,通常情况下也只能获得5-10万元人民币赔偿,客观上造成了违法成本过低的结果。

因此,六大影视公司只能不断发声呼吁,对侵权盗版坚决说“不。同时,这些公司也都标明,唇亡齿寒,短视频侵权并不是“长短视频之争,而是影视内容产业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公开控诉和正面对决,目的是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共生共赢。

犹记得国家版权局在6月1日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位居前三,分别达4648亿元、2786亿元、1506亿元。

由此可见,网络版权产业在狂飙中,网络版权保护因此面临着新形势。

这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6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披露的内容可知,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万余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占比23.18 %。而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直接反映出,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明显对传统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

毕竟在数字经济时代,大多数版权作品都已实现数字化,这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能够说,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成本大幅下降,刺激了侵权现象的激增。

过去的著作权侵权案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让许多著作权人觉得,为侵权盗版打官司有些不太值。尤其是从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等行业的,也不太清楚他们所出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再者,相比侵权成本的降低,版权人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获得的侵权赔偿额过低,除此之外又要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

好在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实施,有望解决这些问题。现行《著作权法》有多个亮点,例如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到500万元);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将保护范围进1步扩大;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近些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关于广播权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内容在网络环境下的更新;关于新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等都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

显而易见,上述的这些保护手段,均为更多原创佳作的诞生保驾护航。

不知大家是否发现,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作品的著作权属性更为准确了。针对这一点,在近日举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新《著作权法》将连续的游戏画面纳入视听作品范围,为网络游戏在著作权客体界定上破除了障碍。

然而,这不是网络游戏“作品性质界定的终点,法律规制总是滞后于业态更新。宋健认为,游戏作品是一种包含文字、软件、视听画面的综合体,当下将其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更侧重于强调视听画面呈现这一方面,难以完全符合游戏作品的特征。

也许,未来《著作权法》再次修改之际,游戏作品会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加以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无论是哪一种权利被侵犯,都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含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那么当自己的的著作权被侵权时,应该向什么法院起诉呢?是随便1个中级法院就能受理吗?

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著作权侵权发生所在地来决定的。著作权人能够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何谓侵权复制品储藏地?

这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案诉讼

假如有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涉及多个侵权人,能够向其中任意个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的被告须包含在该地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

假如只对1个被告起诉的,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起诉,只能选择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

假如觉得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些困难,能够将自己的著作权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他们代自己进行著作权的管理及维权。

决定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的话,必须了解这些:

要起诉状应具备什么要素?

原告起诉应提供什么基本证据?

一、起诉状应具备的要素

原告在起诉状中除了应具备通常民事起诉状的要素外,还应特别注意详细陈述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法律意见,包含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复制、改编等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何种著作权权利。必在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告的作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原告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有《著作权法》上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应提供的基本证据

(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载体。文字作品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摄影作品应提交照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应提交该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录像带、碟片;软件应提交软、硬盘、文档等等。

(二)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由于著作权的无形性,著作权与著作权的载体是不同的。

1、原告自己创作而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或单位依法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有原告署名的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属的最重要证据。没有原告署名的作品,原告应提交证明其为作品创作者的其他证据。

职务作品中单位依法对作品享有部分著作权的,应提交该作品系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的证据或《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据,包含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投入、作者与单位的合同等。

2、通过某种途径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中部分权利,包含从原始著作权人及从继受取得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的证据。继受取得的途径包含合同、继承、受遗赠等。原告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应提交上家即合同的另一方、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和自己已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的证据。

(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

1、被侵权作品的载体,如侵权书刊、软件、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等。

2、被告系侵权行为人的证据,如侵权书刊、软件、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上被告的署名、被告销售侵权作品的发票,等等。

(四)明确赔偿数额的证据。

如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的证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的证据。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的证据。

总之,新《著作权法》将充分有效的保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而侵权成本的提升、创新驱动的保护,也会给各行带去1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今后著作权人们不再苦于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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