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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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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共6章34条,1950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注册商标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该条例以保护“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为其宗旨;该条例采用了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凡申请注册的就予以保护,不申请注册的不予保护;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中采用了先申请原则;在申请注册前后均实行异议制,即对审查的商标和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别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已申请申请注册或已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容许转让和继承;对于注册商标方面的种种欺骗行为要依法惩处。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依本条例申请申请注册。”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采取有条件的保护原则。由于该条例采用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许多国营企业对注册商标不大重视,致使一些国营企业使用的商标被私营企业抢先申请注册。于是1953年国家提出,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商标未申请注册的,应积极动员其申请申请注册,以防私营企业以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大中型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先行申请注册,一些小企业的商标也要在地方登记备案。对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和登记的做法,实际上是改变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中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在经济理论上出现了否定市场经济,把计划经济绝对化的偏向;在经济活动中,对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的政策,对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的政策。因此,许多生产企业竞争意识淡化,只重视生产任务,不重视市场,不重视发挥申请注册商标的作用,全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大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7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使用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没有申请注册一律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代表着商标的强制申请注册原则代替了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第二,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该意见要求,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予以证明。第三,取消了异议程序。商标经审查同意后,即予以申请注册、公告。该意见的实行,扭转了不重视注册商标的现象。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共14条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施行之日,也同时废止了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1963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商品分类表》。《商标管理条例》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商标管理工作的经验,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条例以“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为宗旨。这一宗旨代表着,在中国商标制度中,已把商标与商品的质量联络起来,把商标管理与商品的质量管理联络起来。通过商标管理来监督商品质量的作法是该条例的一大特点。另一方面,从其宗旨可见,条例放弃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所有人仅有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以及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对申请注册商标无任何权利可言。第二,该条例实行了全面申请注册制度,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申请注册。第三,该条例取消了异议程序,简化了审批程序。该条例尽管力图简化商标审批程序,但事实上却使审批工作更繁琐。十年动乱期间,商标法制受到了很大破坏,商标没有全国统一管理,造成商标使用混乱。1978年9月国家恢复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制,由所属商标局负责,从年底开始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登记,1979年11月恢复了全国商标统一申请注册。截至1982年6月30日止,共有申请注册商标7万3千余件,其中国内商标6万3千余件,外国商标9千9百余件。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阶段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没有规定,必须加以明确;全面申请注册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加以调整;审查申请注册程序不够严密,必须加以完备;外国注册商标办法业已修改,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结了我国商标制度30多年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商标工作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在立足于本国,兼顾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特点是:(1)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该法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讲究商标信誉,发展商品生产;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商标自愿申请注册;完善注册商标程序,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将保护商标权与商标管理、商品质量监督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体现了加强商标法制的立法目的。(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该法内容主要针对国内情况,具有较多中国特色,如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集中申请注册,分级管理;利用商标竞争,促进联合等。除此之外,该法还注意吸收外国立法经验,大量采用国际上通行做法,如商标禁用条款,申请注册有效期和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等。(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该法强调其宗旨首先是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此为重心规定了注册商标、商标管理、侵犯商标权等各项制度。(4)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是注册商标制度的重大改革。该法改变以往全面申请注册的办法,容许商标使用人根据其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统治,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建国以来,我国商标法制建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进程同步一致,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49-1956年商标简况。从建国初期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第1个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和《注册商标条例实行细则》,这是新中国在经济领域最早的立法之一。该条例实行全国商标统一申请注册制度,并遵循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但受保护的仅限于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不予保护。该条例,废除了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商标特权,同时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带有反动、封建和殖民色彩的商标进行了清理,如“舞后”、“交际花”、“美军”、“海盜”、“洋女人”、“黄金万两”、“四季发财”等(此类商标在旧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中约占1/3)。当时,我国还存在大量的私营工商业,在商标使用上同国营企业的斗争相当尖锐,往往国营企业在使用某一商标尚未申请注册时,他们却抢先申请注册。同时,市场上仿冒的商标也相当多。因此,1953年提出,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商标而未经申请注册的,应积极动员申请申请注册,以防私营企业以其相同、近似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影响国营企业的产品销路。到了1954年,又公布《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进1步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的大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先行申请注册。对小企业的商标,则实行当地登记备案。这些措施对于发展国营经济和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2)1956-1966年商标简况。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这一阶段为第2个阶段。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状况发生丁根本转变,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存在了,1950年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已不再适用,而新的条例尚未拟订,商标工作处于摸索前进的过程。当时,由于在经济管理体制上仿效苏联,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生产和流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及“以产定销”,生产企业只重视“任务”,不重视市场,流通企业也不管是否适销对路,只能被动地生产什么就销售什么(此种状况一直存续了20多年),因而商标变得无足轻重了。于是,申请注册商标大大减少。针对这一情况,并参考苏联的做法,从1957年起,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办法强调使用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这是我国实行强制性注册商标的开始。可是,又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关系,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商标专用与否,对企业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概念逐渐消弭,商标意识日趋淡薄。在此情况下商标工作的重点渐渐转移到监督产品质量方面。随后,又修正了商标先经审定、其次公布,如无异议即予申请注册并登载商标公告的程序,改为商标经审查同意后,即予申请注册、公告。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公布,基本概括了全面申请注册、监督质量和简化审定手续等内容。(3)1966-1978年商标简况。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第3个阶段。在此期间,商标工作遭到了空前浩劫。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除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外,许多地方无人管理,造成国内商标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林彪、“四人帮”片面夸大阶级斗争,连商标这个方寸之地也不放过,许多传统名牌被贴上封、资、修标签,如“张小泉”、“六必居”、“盛锡福”、“同仁堂”等被认为是为资本家树碑立传而横遭禁止。商标变成了政治口号的舞台,到处是“东方红”、“红旗”、“向阳”、“东风”、“解放”……。十年动乱给商标工作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4)改革开放后我国商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解决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这一重大而关键的问题,为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提供了前提。自此以后直至当今为第4个阶段,我国商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轨化和现代化的轨道。197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根据国务院187号文件精神,首先在全国开展了商标清理,摸清了商标底数,重建了商标档案;接着,从1979的11月份开始,正式恢复了商标统一申请注册。到1979年底,国内申请注册商标35000千多件,国外申请注册商标4700多件。在商标管理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及商标工作刚刚恢复,与之相适应的则是缺少商品经济及缺乏商标意识,因而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监督上。这1年,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工作有了新进展。在全国和地方评比高品质产品活动中,商标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对获得1979年国家质量奖的高品质产品,授予《国家著名商标证书》,一些地方对获得地方质量奖的产品,授予《地方著名商标证书》。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生效,该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部法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生效。这是对1982年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确立了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制度。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年12月1日生效,这是对1982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我国现行《商标法》经多次修正,已大部分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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