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

  
很多企业对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希望大家能对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销售商标,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

销售商标

服务商标中争议很大的是销售商标的问题。销售商标是销售者为了标明自己销售的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如日本的大百货公司三越的“三越”商标、美国大百货公司MACY'S的“MACY'S”商标就是销售商标。销售者使用销售商标,不是在宣传生产者的商标,而是在宣传自己的商标,这样有利于经营者获得经营的信誉,从而扩大销售。美国人很早就认识到,商品的销售者能够在自己销售的别人制造的商品上标注商标以识别商品的销售者,这被称为销售者商标(dealer'smark)或商人商标(merchant'smark)。188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Menendez案件时,被告提出,原告Holt&Co.对其面粉上使用的LAFAVORITA不享有有效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原告仅销售而不制造面粉。法院驳斥道,此案中原告使用的品牌不表明面粉是谁生产的,可是它表明是谁拣选和选分的。[105]然而,零售、批发等销售服务是否属于服务商标,就饱受争议。由于销售业主要是向顾客提供产品而非服务,因此对从事销售业本身不应当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2004年,商标局给四川省工商局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中指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而《尼斯协定》(第八版)第三十五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协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协助”,且“尤其不包含: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第三十五类的服务项目不包含“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别人)”服务的内容是:为别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对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活动,不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对于《尼斯协定》(第八版)第三十五类的注释,我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北京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作出过批评,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五类注释的内容本身存在分歧。该注释规定本类“尤其包含为别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同时又规定“尤其不包含: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在实际销售活动中,为了让顾客看到和购买,有哪家商场不从事商品归类?这种自相分歧的规定必然使商业企业的商标类别归类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对商业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106]2007年,《尼斯协定》对分类作出了修订,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在《尼斯分类》(第九版)第三十五类注释中,在“尤其包含”项下,在原说明“为别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面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含”项下,则删除了原第八版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这一段特别说明性文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丰洋兴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分类表已经修订,修改后的第九版分类表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现行分类表关于第三十五类注释中,已经删除了‘尤其不包含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内容。”据此,销售行为能够列入商标分类表中第三十五类的服务。《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与该案有关的尼斯分类情况没有转变。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自1958年开始,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开始给予商品零售商就零售商店服务、零售百货公司服务以服务注册商标。这项政策在《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获得正式认可,它规定,小零售店、大百货公司或类似的零售商店的活动曾经不被认为是一种服务。然而,现在已经普遍认可将各色产品集中在一起,给购买者提供1个拣选商品的场所,以及提供其他完成购买行为的必要手段构成履行服务的行为。

销售商能申请注册商标贴牌销售吗

销售商标是指销售商业企业自己申请注册商标后使用于自己销售的商品之上,用以区别与其它销售商销售的商品。其商品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别人生产的。销售商标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使用销售商标另一种是同时使用销售商标和生产商标。在销售商获得较高的商业信誉后消费者会十分信赖销售商的信誉,有些消费者愿意到信誉度高的商店购物甚至不问商品是哪个厂家生产的。在此情况下,销售商为了扩大销售量,占领更大的市场,釆用销售商标策略已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商标营销策略。这一成功的做法受到越来越多中间商的推崇,也正是商业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体现。如我国的华联超市在部分商品上已使用自己的销售商标进行销售。当然,为该超市提供商品的各制造商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淡化愿意用自己的商标出售商品,而不愿意用制造商的商标。对于制造商而言不要轻易屈从于销售企业而放弃自己的品牌。可是,公司产品生产出来后要经过销售环节才能进入消费环节,对于许多小企业而言,它们也愿意主动放弃自己的品牌所有权,采用中间商的销售商标,以利用中间商的商标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待自己实力强大后再“自立门户”,并声称自己是某著名中间商的名牌商品供应者。假如企业要在1个自己不熟悉的新市场上推销产品,或者在市场上本企业的商誉远不如销售商的商誉,那么使用销售商标更易打开销路,由于这样能够充分利用销售商在消费者中长期形成的信誉。当本公司产品已为市场接受时则能够转而使用自己的制造商标。因此,使用销售商标也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推出品牌的策略。此外,企业为了获得较大的销售量,也能够将产品以大宗方式授予销售商利用自己的销售商标销售该产品;将产品的另一部分用自己的制造商标进行销售。假如能在商品上同时使用销售商标和制造商标,能够实现商标的相互提升和促进。当然,这样对知名度不高的商标而言,能够借势攀升,但对于信誉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则有被遭受诛连而使得信誉度损低的危险。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