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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

  
很多企业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希望大家能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

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商标被抢注是很让人头疼的事情,辛苦创立的品牌却被别人申请注册了,白白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商标抢注的事件屡有发生,并且现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稍微有点名气的企业,假如不申请注册商标,则很容易被抢注。商标被抢注后,能够通过一些途径申请维权。现在的法律法规上也有一些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条文,假如你的商标被抢注了,建议能够了解以下内容,快速抢回属于自己的商标。

(一)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 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该两条明确了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抢注的法律基础。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是按申请注册商标的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 法律事实。

(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在坚持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 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容许盗窃别人已经使用并且 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申请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三)《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该条是其他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对自己商标被抢注的救济手段。

(四)《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该条是在注册商标后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

(五)《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两条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有一些案例也确实以本条进行了判决。

(六)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如广东省高院在商标法修订以前的2000年6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视为侵权;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商标权与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应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商标法》于 2001年修订以前在局部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 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有人认为未经别人同意而抢注商标,属于“擅 自使用”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抢注尽管是未经别人同意而抢注商标,但大多数都不会真正在商品上使用,属于广义的“擅自使用”的范畴,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使用,更不可能是购买者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科技成果价值界定与保护的体制缺陷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资产和技术商品的生产、传播、交换和分配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而仅有在对科技成果知识资产的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后,才可能实现科技成果(商品)的有效生产、公平交换和合理分配。也仅有准确界定了科技成果的价值,才谈的上对科技人员的充分激励及对其成果的有效保护。否则,所谓的科技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就只是一句空话,而广东目前却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作为知识产权的1个重要方面,尽管我国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制定过一些法规条例,但大都只是涉及成果本身的鉴定,而未涉及到主要当事人科技人员贡献的切实可操作的量化以及价值界定。在涉及相关科技成果产权的法规条例下,协调的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对作为自然人的科技人员相关的价值界定的法规却是1个空白。(二)现行的主要评估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大部分是对固定资产评估方式的移植与借用。常用的方法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其中,重置成本法的思路就是在现行市价下,重新购进与被评估资产及技术相同或相类似的全新资产所花的全部费用减去被评估资产的全部损耗,为现存资产的价值。可是由于知识和技术产品的异质性、保密性等特性,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完全相同的技术产品,甚至非常相似的也不常见。特别是在目前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一项技术在刚投入生产时和若干年后的价值差异远非会计账目中的简单折日所能充分反映。(三)传统计划经济的激励手段已不再适应客观经济的要求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与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论文发表等政策。在1个封闭的环境里,这些政策在客观上曾对的科技发展起到过很大的作用。可是,由此产生的1个重要后果就是科技人员只重成果鉴定与评奖,而不重科研成果的开发与推广,且科研方向和项目与现实经济和市场的必须脱钩,使大量的成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专利权和司法体系必须进1步完善自从1984年我国的专利权法颁布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及相应的各种成果鉴定与发表等措施的影响,许多科研人员的专利观念还不强。我们许多成果在没有申报专利的情况下,便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便代表着别人能够无偿的使用。我国已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了WTO,但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尚有较大的距离。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待进1步完善。另方面,执法队伍素质有待于进1步提高,特别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还十分匮乏。此外知识产权诉讼受理周期较长也是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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