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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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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现行法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抢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抢注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基于代理、代表、合同等特殊关系获知的商标;抢注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在现行《商标法》中有相应的法条对这四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第32条后半段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5条规定基于代理或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第32条前半段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此看来,商标法立法者早已考虑到恶意抢注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上面所说的是关于禁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实体性规范,而现行法中注册商标程序上的救济主要包含对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现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现有侵犯自身权利或损害别人、公共利益的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此外第44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任何人都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若注册商标申请人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那么利益相关人能够对其提起异议或无效的程序救济。除此之外,在2019年《商标法》中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的行政处罚,商标局能够对商标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本次修法也没有明确恶意抢注商标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恶意抢注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只会被驳回或被认定无效,而不必须承担实质性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法的规定来看,立法已经在注册商标程序上对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既界定了恶意抢注的四种类型,也明确了这几种情形的注册商标予以禁止,还赋予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恶意抢注行为程序上的救济。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阻止商标的恶意抢注,可是无法隔断所有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且也无法阻止恶意抢注人前赴后继的海量申请。缺乏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制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泛滥的1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法的责任体系下,恶意抢注人不需为其不正当的行为付出实质性的代价,甚至可能从中获利。那么对不使用商标也没有真正使用意图的申请注册人而言,注册商标就代表着是一种生财之道,[2]各方主体蜂拥而至也就不足为奇,甚至还可能催生商标恶意抢注机构。因此,尽管立法在注册商标程序上对恶意抢注行为已有一定的规范,但责任制度的缺失导致商标恶意抢注发生的频率居高不下,恶意抢注行为难以被真正遏制。

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商标被抢注是很让人头疼的事情,辛苦创立的品牌却被别人申请注册了,白白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商标抢注的事件屡有发生,并且现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稍微有点名气的企业,假如不申请注册商标,则很容易被抢注。商标被抢注后,能够通过一些途径申请维权。现在的法律法规上也有一些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条文,假如你的商标被抢注了,建议能够了解以下内容,快速抢回属于自己的商标。

(一)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 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该两条明确了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抢注的法律基础。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是按申请注册商标的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 法律事实。

(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在坚持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 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容许盗窃别人已经使用并且 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申请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三)《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该条是其他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对自己商标被抢注的救济手段。

(四)《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该条是在注册商标后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

(五)《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两条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有一些案例也确实以本条进行了判决。

(六)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如广东省高院在商标法修订以前的2000年6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视为侵权;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商标权与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应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商标法》于 2001年修订以前在局部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 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有人认为未经别人同意而抢注商标,属于“擅 自使用”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抢注尽管是未经别人同意而抢注商标,但大多数都不会真正在商品上使用,属于广义的“擅自使用”的范畴,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使用,更不可能是购买者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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