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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

  
很多企业对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希望大家能对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

细数注册商标申请的坑

有人会问企业易顾问为何会写这样的文章,实不相瞒,由于

注册商标申请

代理的增多,不乏出现扰乱整个行业的代理商,为了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找到专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下面就详细未大家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申请中的坑,也是避免不懂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掉到这坑中去,不但会有财力的损失,同时还可能最关键的一点,注册商标申请的最佳时间。

商标注册申请第一坑:

扣证强迫消费,借机勒索翻价。注册商标证是有可能下不来的,假如被商标局驳回了,你就必须做复审。可是做复审是必须驳回通知书原文的,而这个原文就在你以前委托的代理机构那里。这个情况下就会有代理机构扣证强迫消费,给钱才给你原文,假如他给你做复审,价格会比原来翻一倍;

商标注册申请第二坑:

延误申请申请注册,让你丧失先机。商标注册申请是有在先申请原则的,就是谁先提交就是谁的,后提交的没用。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时间是很重要的,一般负责任的代理机构都会签订合同收了钱,收到文件的当天就提报了。有些小代理机构收到钱后会压段时间再给你提报,以便他们的资金周转;

商标注册申请第三坑:

虚构项目乱收费,伤你于无形。代理机构会收取不等的服务费,差不多两千左右就能够了,超出的代理机构你都无需考虑。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左右就能收到商标局受理通知书,若没什么问题就能拿到商标证书了。而一些不良机构会要求收你商标证书加急费、拿证时的制证费等等,一些虚构项目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坑:

制造假官文,让你防不胜防。递交注册商标申请后,会有受理通知书;商标通过,有商标证书;若是商标被驳回,也会有驳回通知书。这都是商标局盖章下发的正式文件,可是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二次收费伪造国家公文,他先不给你提交申请注册申请,其次发给你个假的驳回通知书,让你再给钱做复审;

仅有清楚的了解

商标注册申请

的坑,才能避免上当,最主要的是找对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最重要,在这里为您推荐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易支持多平台服务,包含商标服务平台、专利服务平台、版权服务平台、国际服务平台、商标超市平台、专利超市平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等等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方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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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的区分

从概念界定上看,狭义商标戏仿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行为,但这种使用的效果是有利于公众在类似比较广告的戏仿中获取关于驰名商标更为透彻的消费信息。但由于淡化行为不正当损害了驰名商标权益人的利益而有违利益平衡考量,构成淡化的所谓“戏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戏仿行为。正如著作权法中的戏仿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恰恰也是由于其具备未不合理损害别人法益的基础,否则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戏仿行为。可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上讲,抗辩者所称“戏仿”仍有概念混淆之嫌,为法理所认可的商标戏仿应当有别于商标淡化行为,二者宜加以区分。商标戏仿与商标淡化是并列关系,正当的商标戏仿从行为以及产生的效果上足以形成对淡化的抗辩。《美国兰哈姆法》在规定商标淡化行为救济的同时,设置了3种可对淡化主张的特别抗辩:别人在比较广告(comparativecommercialadvertising)或促销活动中正当性使用驰名商标;非商业性使用;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其中,商标戏仿被包含在“正当性使用驰名商标”的例外情形中。有学者指出,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在商业活动中对别人驰名商标的必要使用。另有学者采取“举重以明轻”的方式解释该立法设计的价值基础:商标权人像公众人物一样,寻求公众关注的人必须接受公众会以恶搞形式进行戏仿的风险。众所周知,公众人物无法恢复因戏仿而造成的形象损失。假如在当今世界,“男人和女人的好名声”能够被说成是“他们灵魂中最直观可见的财富”,那么毫无疑问,对于1个商业象征的声誉,没有能获得比人类所能得到的更大保护的基础。在著名手提包品牌LouisVuitton与戏仿商标MyOtherBag的纠纷中,双方就后者的戏仿行为是否对前者的商标构成淡化发生分歧。法院援引了在先判例,首先明确了商标法中戏仿的概念——成功的戏仿需向消费者传达:1个与商标权人不同的实体正在取笑1个商标或其所有者的商业目标。法院在此基础上认为,戏仿者不具有针对LV商标进行商业诋毁之意图,“MyOtherBag”仅仅是一种幽默的模仿,且从客观上不会令普通观察者降低对于LV商标的评价,是成功的戏仿因而能够认定为正当使用。从上述案例所带来的启示中,可总结出与淡化相区别的商标戏仿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形成相应抗辩:一方面,戏仿的主观目的必须是幽默与评价,而非故意模糊、贬损别人的商誉;另一方面,戏仿的幽默效果可能客观上对别人商誉造成了消极影响,但综合淡化的判断标准,并不造成对别人商誉的弱化或丑化,只是无恶意地将商标符号的幽默效果传达给公众,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尽管驰名商标具备巨大的市场价值与文化价值,也不能因此无限地扩张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控制范围。从与知名作品的类比上看,批评某一作品尽管会导致其价值贬损或破坏其潜在市场,但客观性的文艺批评显然不同于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破坏。总之,通过比较广告等方式完成的戏仿,即使由于其批评性降低了被戏仿商标的商誉,但只要是足够客观,就有协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价值,这种言论自由不应当被禁止,这与存在一定主观恶意的商标淡化行为并不属于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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