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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六堡茶地标证明商标初步审定,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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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六堡茶地标证明商标初步审定,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

梧州六堡茶地标证明商标初步审定

来源:江西都市报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1702期商标公告称,“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有望在今年10月核准申请注册。市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六堡”“六堡茶”商标分别在1997年及2014年被四川隆昌县木星食品厂抢先申请注册。因受阻于存在在先权利商标,“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直无法申请注册。后经国家商标局审定认为,“六堡茶”已成为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并于2018年2月7日发文撤销木星食品厂“六堡”商标及“六堡茶”商标在“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2018年3月12日,该食品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维持国家商标局原审定结果。在先权利商标初步扫除,梧州市茶产业发展办公室联合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于2018年7月正式申请申请注册“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获受理。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次随公告发布的《“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了“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以及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特别要求,使用“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现辖行政区划内,必须用苍梧县群体种,广西大中叶种以及分离、选育的品种、品系茶树鲜叶为原料;“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六堡茶上使用与“梧州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五常大米被冒用证明商标来保护

来源:北京日报五常大米协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先后在“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及“五常大米”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去年3月,五常大米协会发现某公司销售标记“五常”“稻花香”字样的大米,于是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五常大米协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3000元。法律提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规定了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商品制作以及品质特征,明确了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彰显了使用证明商标既是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也是对获准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良好商誉的毫无疑问。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此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二者的功能不同。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地理标志表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对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法对此予以禁止。二是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并可排除任何第三人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则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注册商标人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本案中,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袋上以突出方式标记有“五常”字样,与两个证明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字样相同;然而,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大米是来自“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五常市指定区域内并具有特定品质,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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