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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延续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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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可知,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的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能够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可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别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能够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延续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延续是怎样规定的?依《著作权法》第19条可知,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依《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可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什么?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并不必支付报酬,可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般合理使用,依《著作权法》第22条可知,在下列情况使用作品为合理使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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