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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现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及权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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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现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及权限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现状

1.理论现状。本课题侧重于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外部绩效评价,然而外部绩效评价非常零散,并不成体系。突出的表现为,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时,并不是系统性的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独立的探讨。因此构建一套关联性、科学性、全面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评估体系十分必要。目前国内理论仅仅停留在“怎样构建”、“构建的方法”等层面,并没有相关学者做出一整套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成果。如马明亮认为,要构建指标体系,“首先,司法绩效考评机制要与执法宗旨相吻合;其次,司法绩效考评机制要符合司法行为的性质;最后,司法绩效考评机制要充分考虑当下的语境”。其他学者从司法统计的重要性角度,认为构建指标体系,首先要增设核心指标及相对数指标,一般认为包含裁判公正指标、诉讼效率指标和权益实现指标3个部分;其次要结合案件流程管理,要充分利用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平衡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指标设置时要有对重大案件执行和听证的信息反馈。可是都没有设置出一套具体的方案来。关于知识产权绩效研究内部评价有学者设置出了一套相对比较科学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是从司法管理的角度进行设置的。“一、裁判公正指标体系。裁判公正指标体系包含:(1)诉讼案件实体评查综合平均得分;(2)诉讼案件程序评查综合平均得分;(3)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4)生效案件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5)违法审判率司法被确认国家赔偿率;(6)陪审员团参审率开庭审判率;(7)证人出庭率;(8)非本地当事人诉讼歧视率;(9)当庭宣判率申诉复查听证率;(10)诉讼强制措施被复议撤销变更率;(11)诉权保护满意度;(12)实体裁判满意度;(13)自由裁量满意率;(14)诉讼释明满意度;(15)意见表达满意度;(16)意见回应满意度;(17)平等对待满意度;(18)证人出庭满意度;(19)法官回避满意度,共个19指标。二、诉讼效率指标体系包含:(1)案件审理时间与审限比;(2)诉讼结案持续时间与审限比;(3)结案率;(4)普通审限内结案率;(5)批准延长审限内结案率;(6)未结案件平均案龄;(7)未结案件超普通审限指数;(8)办案离散率;(9)诉讼平均持续时间;(10)简易程序适用率;(11)及时立案满意度;(12)及时裁判满意度,共12个指标。三、诉讼调解指标体系包含:(1)诉讼案件总和调解结案率;(2)调解案件再审率;(3)民事案件撤诉率;(4)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或者调解案件强制执行申请率等4个指标。四、裁判实现指标体系包含:(1)法院裁判实现率;(2)执行案件标的执兑率;(3)执行案件净执结率;(4)违法执行率;(5)执行行为被裁定撤销与改正率;(6)执行案件平均持续时间;(7)超普通期限未执结指数;(8)执行强度满意度;(9)执行款物交付满意度。五、司法公信度指标体系包含:(1)再审申请率;(2)重复申诉上访率;(3)到省进京上访率;(4)生效裁判被裁定决定再审率;(5)司法裁判被当事人主动履行率;(6)一审案件综合息诉率;(7)民事行政裁判上诉率;(8)裁判被大众传媒负面曝光率;(9)民众司法信心指数;(10)司法机会指数等10个指标。六、司法成本指标体系设计为:(1)案均公共财政支出;(2)案均私人诉讼支出;(3)私人诉讼支出与诉讼标的额的比率;(4)私人诉讼会计收益与诉讼支出的占比;(5)案均诉讼支出与人均GDP的占比;(6)案均私人诉讼支出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7)比当事人诉讼支出满意度等7个指标。七、司法外部性指标体系主要包含:(1)诉讼边际替代率;(2)司法对经济发展贡献率;(3)刑事司法对犯罪阻吓力;(4)商事合同爽约率;(5)民事侵权消减率;(6)人际关系亲和力;(7)刑事犯罪发生率等7个指标。八、法官职务保障指标体系包含:(1)法官非违纪去职率;(2)法官对法院领导人身依附性程度;(3)法官平均任期长度;(4)法官与公务员人均收入;(5)法官与律师人均收入比;(6)法官对职业尊荣满意度;(7)法官职业在社会职业评价中的排序等7个指标。九、司法生态指标主要包含:(1)司法个案请示率;(2)公共权力干扰案件率;(3)因非法律因素而迟延宣判的案件比率;(4)平均每百起案件暴力抗法发生率;(5)针对死案发审判的爆炸发生数等5个指标。十、司法物质保障指标体系主要包含:(1)全员人均办案公、经费与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比;(2)诉讼收费与财政拨款比;(3)人民法院平均拥有固定资产额;(4)司法局域网管理覆盖率等5个指标。十一、司法廉洁指标体系主要包含:(1)案件收费规范率;(2)投诉举报法官查实率;(3)法官职务违纪率;(4)法官职务犯罪率;(5)法官收入与消费支出比;(6)公众对司法廉洁度满意度。十二、司法职业行为指标体系主要包含:(1)司法礼仪满意度;(2)文明接待满意度;(3)庭审专注满意度3个指标。十三、裁判文书指标体系主要包含:(1)裁判文书评查平均扣分;(2)诉讼案卷完整率;(3)法律文书满意度。十四、立法优劣指标体系主要有:(1)立法的善恶程度;(2)立法与社会规范协调一致性;(3)立法与善良民俗协调一致性;(4)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一致性;(5)立法对产权保护的有效性;(6)立法对交易费用的增减性;(7)程序机制的合理性;(8)程序机制的有效性。十五、法官素质指标体系包含:(1)本科以上学历法官占比;(2)法官司法经历平均时间;(3)法官、司法资格人员占比;(4)法官调研能力指数;(5)法官人文精神评价。十六、司法支撑指标体系包含:(1)人均GDP对数;(2)百人拥有电话数;(3)等级以上公路密度;(4)成人识字率;(5)城市化水平;(6)法治文明演进系数;(7)当事人法律知识评价;(8)普通程序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率。”2.实践情况。第一,对保护权利人利益维度的实践。北京法院在确认知识产权赔偿时,认真贯彻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全面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司法理念。对制假售假、以侵权为业故意重复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并且在具体制度实施时,北京法院加大了法定赔偿的使用范围,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以及相关的许可使用费都无法明确,只可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用法定赔偿。原告就二审期间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审法院能够直接就二审期间原告的损失作出判决。对法定赔偿制度进行绩效考评,就是重点考察其是否满足高效率。法定赔偿制度就是在其他三种参考费用很难计算的情况下,为了简化赔偿程序而适用的替代性制度,因此法定赔偿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公平合理的赔偿而在于高效率。安徽高院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积极拓宽渠道,注重协调司法和行政保护措施,逐步形成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有效协作、有机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安徽省各级法院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相互衔接、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有效保证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极大的满足裁判实现指标。第二,对利益平衡维度的实践。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谨慎实施,产生了较高的绩效。浙江高院在审判中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积极慎重运用诉前禁令;审理有关案件时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力地打击了“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行为;积极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3〕浙江法院可能并没有专门对诉前禁令、驰名商标等制度进行绩效研究,可是却运用了“过程—结果”绩效研究方法,认识到这两个制度假如不谨慎操作,就会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混乱和较低的绩效成绩。第三,对投入产出比维度的实践。广州市于2008年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比较突出的天河区开展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制度。我国现有的法院都是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不同的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可是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案件,由于其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的审判中容易造成刑事、民事、行政的审判标准和执法标准不统一。实行“三审合一”,1年之内共有82件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或撤诉,调解率达到了40%。实行“三审合一”制度,不仅能够统一审判标准,更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创新模式,决定建立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联动,集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案件审判为一体,将审判机制创新、审判组织创新与审判管理创新有机结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也在实施“三审合一”制度,并成为西部地区第1个实施“三审合一”制度的地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也建立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制度。第四,对司法机关工作机能维度的实践。江苏高院从2004年1月运行审判业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含接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等11项。为了使这些绩效指标评估落入实处,江苏三级法院都下设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这些工作。福建高院2004年7月在全省法院试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设置了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人均结案数和已结案件归档率等10个指标,对案件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估考核。上述法院的做法其实大同小异,从设置的指标的内容来看,都集中在几个相同的领域。绩效评估的方法略有不同,可是都是对司法内部绩效的考核。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及权限分析

1.对商标、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商标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而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则是管理和执行地方商标事务的部门。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保护中的职责。《商标法》确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的商标局负责商标的管理事务,负责指导和主管全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其他工作。必须着重提及的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的权限,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商标以及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同时,根据法律及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是管理和执行商业秘密保护及相关事务的主管部门。2.对专利进行管理的专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其中包含相当部分行政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他相关规定,就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的规定也为各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利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具体明确了专利行政机关在专利行政指导、专利权的保护等工作中的权限。尤其是关于专利权的保护的具体规定,更加突出了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内容。3.对著作权进行管理的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相应主管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及地方版权局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它规定了版权局在著作权管理中的职责,并有相当比重是规定各级版权局对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在这些内容中间,多数是版权局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国专门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对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职责和权限。4.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性行政保护的重要机构———海关。海关是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综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04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备案、嫌疑货物处理、侵权行为查处等方面的权限,明确了海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海关对知识产权的综合性行政保护工作推进了一大步。5.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机关和部门。除上述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部门以外,仍有许多法定部门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承担着重要职能。例如,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受理、审查、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国家科技部负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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