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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序幕,我国现代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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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序幕,我国现代商标制度

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序幕

根据断代史的通行方法,我国现代史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然而,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却诞生在清朝末期,即近代。我们知道,1840年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迫使软弱无能的晚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由此,中国的门户向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敞开,中国步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不平等条约方面,列强们先是在通商条约中强迫订立保护国外商标的条款,继而直接控制我国的商标管理机构。1902年9月5日,中英两国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七款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洋、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申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費,即将贸易牌号呈明申请注册,不得借给别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从字面上看,似无不妥,好像挺公允。可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这却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由于:其一,大英帝国仰仗其船坚炮利的强权政治蔽开了一直以天国自居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东方门户,并以其成熟的机器大工业制成品倾销中国,且其商标法律制度已较完善。而此时的中国则是自给自足、很少商品交换的自然经济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形态,且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以及衍生的商标意识均极其荒漠(“民智”未开、“睡狮”未醒)。显而易见,此种情形下的所谓对等保护于谁有利是不言而喻的;其二,“牌号申请注册”机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则是其险恶用心的暴露无遗。原因是中国的海关已为英国人所掌控。这就是晚清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1个涉及商标保护的法律。鉴于英国所获得的权益,次年,美国、日本等国也随之与清政府提出了类似要求并签约。所有这些貌似合理的一系列条约,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以保护国外商标为起始和归宿,但在客观上则揭开了中国商标保护立法的序幕。

我国现代商标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在统购统销、统收统支的面前裹足不前,面对商标制度国人的反应是迟钝的,对于人家用百万甚至上亿创立1个商标,更多的人只是将其当作酒足饭饱之余的充满神气色彩,甚至不可理喻的谈资。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1个严峻的现实,那么就是我们的产品和外贸巨人——名牌之间的差距。尽管,我国的出口总额能够达到700亿美元,位居世界的第11位,可是我国拥有的世界知名商标如凤毛麟角。并且,尽管我国的出口额逐年增长,可是这主要是由于出口商品总量扩大取得的,而并非得益于名牌出口商品的高附加值。从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我国与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贸易关系,外国在华的申请注册商标已经有53230个,而国内的有效申请注册商标仅有2972件,而美国和日本分别拥有200多万个和100多万个,我国台湾地区的申请注册商标也超过了50万件。今日,当传统的计划经济终于让位于席卷而来的市场经济之后,我们的商标意识逐渐地从沉睡中复苏,人们深深地懂得了商标蕴藏的重要的商业价值,并且看见了商标为产品带来的巨大商机,看见了商标在宣传、广告、建立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争取商品的市场份额,甚至是开辟国际市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制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出现了可喜的局面。近些年,商标保护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世界各地包含中国日益增加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是证明。商标的概念也由仅指向特定种类的商品扩展到品牌这个内容更为丰富的含义,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产品来源的标记。现在的商标有着为公众所熟悉而又能够辨认的特性,它将特定的产品与品质、信誉之类的优良属性联络起来,从而在市场上它们区别于竞争者的同类产品。对品牌的认知作为一种建立消费者忠诚度的竞争手段,正激励商标所有人经营并维护他们在建立品牌价值上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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