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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制度历史沿革,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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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制度历史沿革,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我国商标制度历史沿革

我国自明朝中叶起到清朝阶段,曾出现过商标涉讼案件。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是旧中国的第1个商标法令。随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权也公布过1个商标法,并于1935年作了修正。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分别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和《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4年公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57年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的意见》,1963年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以及施行细则,1982年8月公布了《商标法》,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必须,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1月、1993年7月和199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三次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必须进1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1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除此之外,2009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为了进1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于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同日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系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的1个重要里程碑。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中国注册商标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量为865.24万件,商标有效申请注册量为723.79万件,累计申请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190件,累计核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144.73万件。第三次修改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我国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含:1.在注册商标方面,调整注册商标审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注册商标服务。一是取消了现行法对注册商标的可视性要求,将国际上申请和审查标准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可申请申请注册的范围。二是容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规定一份申请文件申请注册范围能够涵盖多类商品,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三是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能够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四是完善注册商标异议制度,简化了确权程序,限制了商标异议主体,解决了现行商标异议制度下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注册商标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有利于缩短注册商标周期,遏制“恶意异议”行为。2.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对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一是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明确界定并禁止了商标抢注行为,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三是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和保护,促进商标有效使用,提高商标的利用率。四是加大了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手段,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3.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1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可是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4.在商标保护方面,加大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是增加了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1步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二是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三是减轻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防止因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近些年,随着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及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必须,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蔡琼艳指出,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并且还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这种“非正常”注册商标行为是商标行政机关重点打击的目标。

面对恶意囤积商标等“非正常”注册商标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恶意囤积不可取

近日,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在业界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指出:“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能够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据了解,在“闪银”商标纠纷一案中,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郡公司)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闪银”在内的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支付保闪银”“徽信闪银”等大量与别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并且该公司在网上公开售卖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郡公司的注册商标行为并非基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而是为了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类似中郡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而不使用且以炒卖牟利为目的行为,多被法院判决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囤积商标的典型行为,还包含大量抄袭摹仿别人知名度较高商标、大量抢注名人姓名等别人在先权利行为,以及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与之相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申请注册的行为。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商标局认定其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据此驳回了其注册商标申请。

多方合力严打击

“规制恶意商标囤积行为必须多方合力,包含市场主体的遵守、行业的自律、诚实守信意识的增强、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正如商标局异议二处副处长程丽元在今年4月举办的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集中宣讲活动上所言,为了有效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维护良好的注册商标秩序,近些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积极进行交流研讨,不断推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取得了显著成效。

“商标局进行注册商标审查时,对于明显扰乱注册商标秩序、破坏公共利益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在审查阶段将予以严厉查处。”据商标局商标审查管理处副处长范亚利介绍,近些年,商标局将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关口前移,通过调整审查程序、增加信息提示功能等方式,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打击恶意囤积行为,缓解后续行政和司法各环节的工作压力。

近些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断加强对数据的智慧化分析,对于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抢注、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及频繁抢注别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分析、归类,及时掌握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动机,并作为对在后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判断的参考,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商标案件,有力地遏制了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效规范注册商标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今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近些年,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着力遏制恶意囤积行为。在第10619071号“UL”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中,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2000多件商标,同时大量转让商标进行牟利,并向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800万元的高额转让费,并且还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大规模诉讼。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合理理由而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在注册商标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囤积行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解决恶意囤积商标问题,可考虑引入英美法系强调使用的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标明,建议在中国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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