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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海关保护,我国商标权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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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海关保护,我国商标权取得原则

我国商标权海关保护

海关釆取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之因此说是特殊情况,是指商标权就其属性而言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因而其保护的主要途径是民事救济。但由于进出口贸易必须更加畅通的必须,权利人不可能唯一通过民事司法途径的确认来实现其贸易利益,因此海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言人被赋予了对“私权”的行政救济权力。这是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从我国商标权海关保护的理由分析,能够获得行政救济权力的海关,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私权”,更要担负起假冒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保护义务。我国商标权海关保护从最高层面立法加以保护,应该追溯到1994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直到200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台,最终确立我国包含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1994年5月,《对外贸易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将该法视为我国海关保护的源头是由于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不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均与商标权的保护有关。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1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首次明文规定:“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1995年7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正式纳人法制化轨道。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充分考虑到我国即将“人世”的新形势,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条款,填补了海关法律上的空白,以法律形式正式授权“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在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当时虽还不是CATT成员,但参加了该协议的探讨。因此,中国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到《海关法》的制定,是在充分把握TRIPS协议的要求下进行的,其有关规定已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并且,与世界通行的做法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还具备一些优点:在立案方式上,一般做法是当事人申请,而中国的做法是既可当事人申请,也能够主动查处;在查处内容方面,TRIPS协议主要强调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盗版商品,中国除这二者之外,还查处专利侵权产品;在查处环节上,一般只查进口,中国既查进口,也查出口。

我国商标权取得原则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商标权申请注册取得原则。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能够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后,商标使用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自愿申请注册为主、强制申请注册为辅原则对于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申请注册,我国采取自愿申请注册原则。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自身的必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也能够放弃,不受别人干涉。商标使用人无论申请注册与否均能够使用,只是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水平上有所差别。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而未申请注册商标则不享有此专用权。目前,大多数国家不全面适用强制申请注册原则,而是在极少特定商品中有此要求。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即遵循自愿申请注册原则为主、强制申请注册为辅的注册商标原则。(二)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时,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申请的商标予以驳回。申请在先原则是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方式的要求,实行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为基础,就会不可避免出现同一商标多人申请申请注册的情形,申请先后的时间顺序能够较公平公正的处理此问题。《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是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为辅的模式。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具有优先权,申请在后的则被驳回:申请日同一天的,优先考虑在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而无法明确先使用人的,申请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能够抽签方式明确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不分早上或下午。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申请不能获得申请日。申请手续或者申请文件必须补正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三)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包含国际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优先权原则能够看成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规定。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赋予成员国在工业产权申请日期上的优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在上述涉及不同缔约国之间商标注册申请的国际优先权外,《商标法》第26条第1款还设立本国优先权制度,即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强调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别人和社会利益。它是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发端于罗马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商标法》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商标法,要求“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实施三十多年来,一直存在利用申请注册取得程序,损害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恶意行为。普遍认为,恶意行为是指某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标的存在,并企图从可能发生的混淆中获取利益。《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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