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

  
很多企业对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希望大家能对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

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

对于混淆判定因素的分类能够采取横向分类方法和纵向分类方法两类。横向分类是按照判定因素所属的不同性质、不同主体来分类。也就是说能够分为属于商标符号本体类的、属于与产品/服务相关类的、属于有关消费者类的3种类型。而纵向的区划方法是按照提取因素的特征来区划,这种区划一般要对商标的特征进行描述,其次再进行区划。例如能够分为:物理性状类、经营渠道类、销售方式类等。横向分类方法的优势一般在于产生混淆的因素属性明确。也就是说,假如从商标符号本身来看,其名称、性状、意义等方面均属于商标本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还有商标的强度、显著性等,从商标强度的证据、内容等方面入手更好提炼混淆的核心因素。对于产品/服务类的因素,根据商品区分类目标中的内容看商品的相似性等,比较相关商品的特征等方面更加容易区分。对于消费者类别的因素,包含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水平、注意程度;还有消费者群体的层次,例如高端消费者和低端消费者、消费者的年龄层次、性别、文化程度等方面;以及购买的时间、购物的环境差别、购买商品的频率、专业度、对产品的熟悉程度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以消费者为视角,更容易分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因素性质、内容和重要程度等,从而为量化处理因素权重提供更好的依据。横向分类方法是通过消费者的视角反映商标混淆因素的特点,而纵向分类方法则是从经营者、销售者的角度来反映商标混淆因素的特征。纵向分类法的好处在于能够比较商标在商品、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因素影响作用,更好地反映混淆因素的功能性、可识别性特征。物理性状的因素是反映商标本身特征的,通过本身特征能够表征混淆的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络,从而为进1步分析提供基础。而经营渠道的分类是针对商标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的影响,纵向分类方法中还能够将商标是否能够共存作为其中一种形式,也即从消费者的角度考察共存商标的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14]。涉诉商标通过直接竞争、以赠品或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形式销售、或通过在共同地理区域内向共同受众消费者通过宣传广告或重叠的销售渠道向共同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商标。在方法的适用范围上,横向分类法适用于案件结构清晰、混淆因素列举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抑或是商标本身的特征明显,即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抑或是商品/服务的类别近似性明显,也就是案件结构十分清楚。而纵向分类方法则对案件内容比较复杂更加适用。在混淆特征并不是很明显案件中,要通过一些间接证据,例如销售的渠道相近、宣传方式相近、赠品的相似等方面,从实际经营的角度来看整个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进而判断商标的近似性,这种案件结构相对比较复杂,属于隐性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结构,通过从物理性状、销售渠道、经营方式的对比分析[15],进而明确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因素,并对其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分类汇总,更加有利于对商标混淆的判定和量化处理。

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

判定因素的量化分析适用应当保持统一。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还是法院,在审判商标混淆案件时都应当采用一套相同、统一的方法,不应当随意变更因素的提取、量化等分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个因素(或多个因素的组合)的不同识别导致了关于什么因素最终驱动每个法院的多因素分析、这些因素怎样相互作用以及最终结果是什么的争论。认识到商标混淆分析中商评委和法院在因素判定中的潜在问题,应该对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和操作规范。法院能够利用一种不那么复杂、更统一的多因素量化测试来解决混淆案件,而不是仔细核对商评委和法院的多因素检测方法之间的内在差异。多因素量化分析要通过对具体案件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案的异质性进行分析来统一内部因素。从美国的各个巡回法院有关多因素判定方法的适用上来看,这些多因素方案源于不同的历史功能。研究和结果分析也表明,每个因素结果能够单独触发整体多因素测试结果。从理论上讲,多因素分析是一种平衡测试,商评委和法院通过只考虑部分消费者群体仍然能够平衡效率和准确性,并明确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量化的分析就让被告不必对每1个混淆因素进行单独的辩解。以往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被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机械的适用,并不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即使法院在裁定案件时是根据商标混淆的因素判定,也应当更多地结合事实依据来进行判定,也即注重实际混淆的证据性特征。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实际上这些因素并不是不可更改的,而是动态调整的。美国的一些典型案件审判中也是对混淆因素进行分析,也不断对混淆因素进行动态变更,法院在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方面不应当着重对1个因素进行考量,由于每个因素只是反映某一方面,实际上应当综合判断,将多种混淆因素作为1个共同体看待[16]。因素量化以后的结果属于积累性的,并不是每1个因素对案件都具有重要作用,也许有一些因素对案件没有影响,因素之间是不具有独立性的。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能够作为一种原则性的判决结果,根据物理性状整体性原则,选择合适的分类方法,从不同的分类对多因素进行分类适用。法院是对所提取的因素进行司法审查、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评估,继而对这些因素不符合案件的情况进行排除适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