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总任务与作用
1.我国商标法的总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就高度地概括了商标法的总任务。在人们实现劳动一一货币,货币一消费品的过程中,商标是1个不可缺少的桥梁和媒介。可是商标往往也有共自身的弱点和消极因素。正如英国法学家万斯说的“商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标记”。因此发挥商标法的作用,用法律手段克服其消极因素是极为必要的。我国商标法的总任务正是体现了这一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2.我国商标法的作用我国商标法通过对各种商标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充分发挥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1)通过保证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有利于充分调动注册商标人的创名牌、保名牌的主动性。(2)围绕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保护以及监督管理,把商标竞争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商品生产和经营更积极健康的得到发展。(3)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促使企业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兴(4)保护我国商标在国际前场上的合法权益以及外国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的规定
我国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显著性进行审查,可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能够自主地作出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假如某1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对该商标不予以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假如使用该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不禁止其申请注册和使用。这也代表着,要想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禁止别人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该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必须进行申请注册必须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