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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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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立法尽管出台较晚,但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和保护发展势头强劲。特别是近几年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均加大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的力度,三种保护体系下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和登记数量有了迅速增长,地理标志商标产业的产值也有很大提高。可是,由于三种保护体制相互独立,缺乏配合支持,也给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带来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重复保护带来的权利冲突。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商标法》、《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管理办法》均建立了申请注册体系,接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登记。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获得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商标有1381个(包含38个外国地理标志商标),到2009年6月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为902个,到2011年9月获得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为643个。由于三种保护体制彼此独立,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在不同体制下重复申请注册,出现了双重甚至多重保护现象。从产品类别分布来看,蔬菜瓜果类地理标志商标最多,占总数的40.69%,其后依次为粮食油料类、中草药类、茶叶类等。就产值来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产业总产值达8379亿元人民币,产值最高的仍是蔬菜瓜果类,占地理标志商标总产值的30.3%,其后依次为粮食油料类、轻工产品类、酒类、茶叶类等。由上可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主要为农产品,水果蔬菜类和油料类地理标志商标占了很大比重,这一点与欧盟颇为相似。除此以外,中药材、茶叶等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在中国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特征,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提供保护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又体现为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这样在立法体系上显得琐碎、零乱、不成体系,也容易互相冲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管理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又通过《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分别行使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代表着商务部也对地理标志商标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该法在第5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说明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在1997年11月7日颁布通过《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该规定明确产地。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涉及了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综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主导,多途径辅助的立体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保护方式多样化,生产经营者可自由选择。从《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第9条、《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第10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中对于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来看,3个方案均没有互设前置条件。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证明商标并不必须先取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登记,反之亦然。这也就是说相关从业者完全能够依据自身的条件,选取最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或者采取重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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