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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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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

创建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内容,一旦创建成功,则驰名商标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重要资源,对企业的进1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对于1个国家而言,以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品牌战咯的推进也是该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正由于如此,各国都高度重视驰名商标,对其予以有力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力度远远超过一般商标。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这种保护呈现出理论更加缜密、力度进1步加大、制度进1步完善的趋向。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1978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同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管理商标的通知》。1979年11月,中国恢复了中断近14年的商标统一申请注册制度,商标工作进入1个新的历史阶段。1980年11月,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品质产品奖励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国139个工业企业的129个商标颁发了国家著名商标(名牌)证书”。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00多个商标颁发了“地方著名商标(名牌)证书”。这对当时提高社会商标意识和“创著名商标、保著名商标”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并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此时,《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达95个),承担了履行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之后。除了保护工业产权,国家也开始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如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随后“PIZZAHUT”、“LUX及力土”、“M&M’S”、MICKEYMOUSE(米老鼠)”、“IBM"、“Marlboro”、“CoCa-Col”和“SHER-wooD”等国外商标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加以保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1步深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也遇到了怎样有效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问题,“同仁堂”商标就是其中的第一例。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协助当时的北京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采纳混淆理论。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同时,商标权人有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别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见,我国传统的商标保护范围不是以禁止消费者混淆为标准来划定的,而是以商品和商标两个纬度为边界。相应地,我国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商标近似标准的张力;第二,将商标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第一方面的扩张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具体的商标确权及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按照强商标强保护的原则,根据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适当放宽近似判断的标准。例如,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商标局为了保护(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驰名商标“鳄鱼”及“鳄鱼图形”,对于别人申请的以鳄鱼为主题的商标,不论文字或外观上是否相似,均认定为近似商标予以驳回。第二方面的扩张则表现为,对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扩大保护。本节主要针对第2个方面的扩张即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现行《商标法》在1982年制定时并没有设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该法于2001年的第二次修订。2001年以前,我国是根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1983年,美国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商标成为我国认定的第1个国外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自己的“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遂以保护自已的驰名商标为由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了撤销不正当申请注册的申请。日本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有效证明文件。商标局于同年作出了该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的正式认定。199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通过司法渠道认定的第一例驰名商标。我国初期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没有国内立法的成文依据,呈现零星化和不规范的特点。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改变了这一局面。从1997年3月到2001年底,商标局先后根据该规定认定过274件国内驰名商标依据该规定进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体现了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特点,导致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混同于营销意义上的“名优品牌”,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商标知名度,从而促销产品的手段来看待。针对该认识误区,有的学者指出,“所谓的驰名商标’,实际上并不是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标均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并非核心,重点应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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