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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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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文字商标

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

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文字毫无疑问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业内把纯粹使用文字、数字构成的商标称之为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大多数企业选择的一种商标形式,并且单独的文字商标更加容易申请成功。文字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可是也应该符合商标局的规定。详情如下:

一、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商标能够申请注册成文字、图形(LOGO),也能够申请注册形式的组合。

1、文字注册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以及组合所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能够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一旦文字注册商标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申请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例如黑体申请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以上说的变更情况是指在作为商标的情况下(也是就是加“?”)。

2、图案注册商标:图形商标就是由各种图形构成的商标。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对象,都能够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除此之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假如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审查及申请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而言要大一些。

3、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集合或分开申请注册目前一些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分别申请注册成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可结合使用。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注册商标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并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假如企业的商标形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其中一部分必须有所改动时,也不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假如为了使图案商标的形式更加容易通过,能够以文字加图案一起申请申请注册。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成为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并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例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能够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能够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获得申请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别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由于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禁止直接以标明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标明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由于以间接标明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能够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前欲获得申请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申请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假如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可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络,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申请注册。

从上文的介绍中能够知道我国商标的形式分为三种,包含文字注册商标、图案注册商标以及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集合或分开申请注册,至此,“文字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能够最直接地传达识别信息,几乎所有的商标使用人首先都会选择文字作为商标,拥有1个文字商标最起码能够有利于别人呼叫。但选择文字商标往往会陷人1个困境,即商标的市场显著性和法律显著性的分歧。从市场的角度看,文字与商品的关系越密切,即用直接标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反映商品特征或功能的描述性词汇,显著性越强;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词汇显著性越弱。从权利保护、维护“私权”的角度考虑,选择法律显著性强的标志风险更小。市场显著性强的商标不能说法律不予保护,但使用的要求、证据的提供、时间长短等因素将会给商标使用人带来更多的风险代价。(1)普通词汇商标。普通词汇只要求对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如“熊猫”电视、“小天鹅”洗衣机。普通词汇按照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络程度量化,能够分为三类:一是任意词汇,即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联络的词汇。二是暗示词汇,即消费者凭借想象能够发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联络的词汇。三是描述词汇,即消费者不经思索即可发现该词汇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有密切联络。前两种普通词汇商标,由于能使消费者联想或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先天的显著性。而对第三种词汇,消费者很容易把它们看成是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通常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把它们作为商标看待,仅有经长期使用、宣传,消费者才可能将这些词汇同特定的来源或出处而不是商品本身联络起来。仅有到达这种识别程度,描述词汇才能够获得后天的显著性,也才可能成为商标得以申请注册。但不论是先天显著性还是后天显著性都能够作为注册商标。(2)臆造词汇商标。指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它们般没有直接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联络,如“柯达”胶卷、“海尔”电器。臆造词汇显然具有最强的先天显著性。与普通词汇商标相比,在市场开拓之初,由于谁都不清楚它的含义,尤其不清楚它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络,作为商标显然不十分有利,必须投入大量时间、人力、物力,不断地加强宣传才可能逐渐使之在消费者心目中被理解和接受,固定该臆造词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可是,臆造词汇一经在消费者心中获得了固定的印象,就会比其他普遍词汇商标更容易确立显著性的地位,从而获得最强的法律保护。(3)特殊词汇商标。姓氏。姓名无疑是最早用于作为商标使用的词汇之一,以制造商或销售商姓氏作商标完全符合指示出处的要求。著名的福特”汽车、“米其林”轮胎都是以发起人的姓氏命名的。当然,常用姓氏不应当被某个人专用,TRPS协议认为纯粹的姓氏假如没有第二含义是不能予以申请注册的。所谓纯粹的姓氏是指该姓氏完全不具备姓氏以外的其他含义,如“张氏”、“李氏”,但假如这些姓氏经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固定地将该姓氏与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络起来,按照对TRPS协议商标构成要素“视觉可感知”的理解,应该是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的。我国的新《商标法》对纯粹的姓氏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明文规定,但文字商标作为可视性标志”之一,是容许申请注册的,因此,容许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地名。地名用作商标与姓名用作商标的历史同样久远,但地名尤其是行政区域的名称比姓名作为商标受到的限制要多。由于居住在同一地域的经营者,都有使用该地名标志自己产品的必须,只容许一家独占使用于竞争显然不公。地名假如作为产地标志、原产地标志给予注册商标,会联络到TRPS协议所规定地理标志的相关问题(关于地理标志,将在后面论述)。这里,假如仅将地名作为“可视性标志”的商标构成要素之一来理解,纯粹的地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除非取得第二含义。我国新《商标法》第10条“地理标志”中就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显然,这里的“其他含义”应解释为非地名含义,即“第二含义”。字母。我国新《商标法》规定字母可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之一。使用字母尤其缩写字母作为商标,既简洁,又显著,容易识别,如IBM(国际商用电器公司)、wW(大众汽车)、BMW(宝马)等,不仅比全称醒目易记,并且为将商标做强打下基础。当然字母作为商标有臆造商标的强势,但也有叙述商标带来的弱点。特别当1个字母单独申请注册的情况,这种风险就更大。尽管TRIP协议没有限制单个字母申请注册商标,但协议没有进1步明确单个字母怎样保护的问题。就麦当劳的金色大拱(M)而言,似乎没有理由拒绝保护,但这一保护显然不能延伸到摩托罗拉(MOTOROLA)所使用的字母“M”上,这至少对摩托罗拉公司以及将来可能使用“M”字母的其他使用者构成一种竞争优势。数字。我国新《商标法》增加了数字作为注册商标的规定。应该讲,数字作为商标很容易同产品型号相同,因而人们对数字商标的态度比较谨慎。但绝对排斥数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是不合理的。数字作为商标的著名例子莫过于德国的4711香水。德国邮局一度将带有4711的信件全部送到该公司在科隆的总部,可想4711所代表该公司生产香水与消费者的认同程度。目前我国网络商标中出现的3721中文网址检索软件,能够说是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商标。当然,要建立数字商标的知名度,并非易事。口号。口号由于一般代表一种态度、主张,假如具有独创性,应该用版权来保护,但当一句口号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尤其是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也不排除口号可能起到的区别作用。例如海尔的“真诚到永远”,飞利浦的“让我们做得更好”、美国远通的“出门别忘带上它”,就实际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当然,口号能够直接表达一种创业的形象、经营的承诺和追求的精神,但口号作为商标最大的缺点在于容易流于平常,缺乏独创性,为以后的保护带来麻烦,尤其是使用现成的、约定俗成的口号更难保护,例如“真金不怕火炼”、“大树底下好乘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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