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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该怎样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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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该怎样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该怎样保护

我是某牛肉制品厂的负责人,我厂销售的所有牛肉干系列都被命名为“菊香”牌,生产、销售牛肉干已经三十多年之久。由于我厂生产的牛肉干口感好,深受广大市民的喜爱,能够说“菊香”牌牛肉干在我市、乃至全省都已家喻户晓。前不久,我厂销售人员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假冒我厂生产的“菊香”牌牛肉干,得知这一消息,我马上派人找到假冒“菊香”牌牛肉干的生产厂家。原来假冒的厂家只不过是个体户,看到其生产能力有限,立即停止使用我厂的牌子,则不会对我厂造成什么影响。于是我没有向工商局举报,只是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我厂牌子即可。该个体户宋某却气焰嚣张,不仅没有标明同意停止使用,反而说他知道我厂没有对“菊香”进行注册商标,就算他使用也不违法,由于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认为,我厂确实没有将“菊香”这一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可是这并不标明别人能够随便使用啊。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菊香”牌牛肉干已被消费者认可,注不申请注册都无所谓,更何况,宋某使用我厂的牌子也是看中“菊香”的知名度,想借此浑水摸鱼而已。这种情况下,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吗?难道申请注册商标真的就那么重要吗?现在我厂能够将“菊香”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吗?假如能申请注册,我厂必须提交什么资料呢?《商标法》第4条第1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标法》第9条第1款:“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采用的是申请注册制,即商标专用权必须经申请注册取得,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可是这并不标明,未申请注册商标一律不受法律保护。(一)未申请注册商标同样也能够受法律保护。首先,宋某不能擅自使用贵厂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仅有经过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则不能享有商标法所赋予的专用权利,也就不能禁止别人使用相同的商标。假如依该法律的规定,那么宋某就能够随便使用贵厂使用的“菊香”商标。可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必须,我国仍应对公众所熟知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予以特别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贵厂的“菊香”牌牛肉干已被公众广为知晓,属于知名商品,宋某未取得贵厂的容许,擅自使用贵厂所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即“菊香”牌),造成和贵厂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贵厂生产的,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值得注意的是,知名商品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于它具有显著性,可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的基本特征。可见,贵厂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宋某擅自使用贵厂知名商标,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既然未申请注册商标同样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当宋某没经过贵厂的容许,擅自使用贵厂的知名商品的未申请注册商标,造成了和贵厂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贵厂生产的知名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宋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且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且应当对贵厂的损失进行赔偿。(二)假如贵厂将“菊香”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将会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第一,要知道将“菊香”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很重要。尽管贵厂生产的“菊香”牌牛肉干属于知名商品,“菊香”商标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目前法律还未对未申请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申请注册环节采取保护措施,假如其别人乘机抢先申请注册,会给贵厂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立即将“菊香”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就显得犹为重要。第二,贵厂作为商标使用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是,提交1份《注册商标申请书》,注意,《注册商标申请书》是由商标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有统一格式的,因此贵厂应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该申请书。二是,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还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三是,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注意,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上述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此外,提交资料后,还必须按规定缴纳注册商标费用,包含申请费和申请注册费。1.知名商品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开辟了市场,享有一定声誉,但仅有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否则其所受法律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此,贵厂还是应当尽快申请注册商标。2.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直接加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申请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申请注册商标等,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3.提高注册商标意识,有利于市场竞争。

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现实生活中充斥着大量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形成未申请注册商标最直接的原因是,商标使用人临时起用商标,并不考虑立即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例如一些地产地销、试产试销的产品、短期经营的产品使用商标多不申请申请注册。此外,申请申请注册未被核准的商标及到期未续展却仍在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也构成部分未申请注册商标。再有,由于只要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就是商标,而许多特有商品名称、知名商品外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能形成并发挥区别产源的功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这些商标也都是未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使用,并不享有专用权,反而因保障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受到相应约束,接受商标管理机关的管理。(一)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为商标的标识即不得使用《商标法》第10条所列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于驰名商标的商标,不得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含地理标志的商标等。否则,将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制止或处罚,还会遭到相关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得使用与别人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别人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应被禁止,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三)禁止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在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的同时,商标法对极少数商品仍保留了强制申请注册的办法。《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51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6条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四)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在商标上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注等申请注册标记,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依《商标法》第52条进行制止与处罚。以上对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规则之外,现行《商标法》还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这是法律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认识误区的纠正。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驰名商标在中国是由行政机关认定的,许多经营者把它作为一种行政奖励来获取,获取后再拿到市场来宣传、夸耀,吸引消费者。这歪曲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驰名商标源于消费者公认、是用以在侵权案件中确立给予知名度较高商标以更宽保护范围的查明事实举措。立法者希望通过禁止经营者利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宣传,来让人们回到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轨道上来。作为配套的强制措施,《商标法》第53条规定,假如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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