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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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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几种情形

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

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是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构成要件最严格、法律效力最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几乎相当于申请注册商标。1.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从前述我国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演变能够看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地域范围要件。《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没有规定“在中国”的地域范围条件,其后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在中国”的地域范围条件,对该构成要件至今不存争议。二是声誉要件。1996年和1998年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均规定了“享有较高声誉”这一要件,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对此仍予保留。2009年《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首次删除了该要件,2014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也同样删除了“享有较高声誉”的要件。至今我国商标法已不再要求驰名商标具备“享有较高声誉”这一要件。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评价性条件,而驰名商标本质上并不涉及质量等级的评价,而仅仅涉及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商标认知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国商标法删除“享有较高声誉”这一商标驰名条件是可取的。三是相关公众对商标认知的广度和深度要件。随着2013年《商标法》的修正,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这一要件由“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修改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单纯从字面来看,删除“广为”一词代表着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降低,即对驰名商标被认知的地域范围似乎有所放宽,而将“知晓”修改为“熟知”显然代表着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提高,必须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深度有所增加。然而综合来看,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驰名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国”,上述《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的字面修改仅仅代表着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有所提高,即从中国相关公众知晓该未申请注册商标提高至中国相关公众熟知该未申请注册商标。2.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获得保护,一是复制、模仿、翻译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二是存在混淆可能性。尽管该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判断标准与普通侵犯商标权判断标准相比,存在“复制、模仿、翻译”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用语差异,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复制、模仿、翻译”而“容易导致混淆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普通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并无本质区别。3.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达到驰名程度,从而豁免申请注册取得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权。因此,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和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不仅能够阻止别人抢注,申请宣告别人抢注的商标无效,并且能够制止别人进行混淆性使用并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与申请注册商标一样,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能够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和质押等方式利用。唯一必须注意的是,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公示性有所区别,即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因申请注册而具有公示性,而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未经登记申请注册从而不具有公示性。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非公示性是由其认定的个案原则决定的,即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均是在商标局审查处理商标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时进行个案认定的,并不具有像申请注册商标审查申请注册那样的授权公告公示程序,因而不具有公示性。同时,根据《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7条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在原则上也仅具个案效力,难以像申请注册商标那样在所有商标纠纷案件中均具有同样的效力。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认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由于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必然符合注册商标条件,当事人只要履行申请注册申请程序就能获得商标权。

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几种情形

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原本作为商标使用但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其二,原本作为商品特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商务标语等商业性标识使用,因其具有独特性逐渐成为商品来源标识,并广为知晓的。相对而言,第二种状况更多一些,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蒙牛酸酸乳商标,就是以商品特有名称出现,在“超级女声”的比赛中家喻户晓。也正是由于“酸酸乳”直接描述了其商品的味道和商品名称:酸的乳,这司法认定遭到乳制品行业的许多厂商的质疑。质疑者认为酸酸乳是商品名称,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将会对其他同行出产“酸酸乳”形成阻碍。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行政认定中也同样涉及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如“惠尔康”、“中化”、“小肥羊”等。其中“惠尔康”是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正后行政认定的第1个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在该案中,权利人先使用该商标,但未及时申请注册,在别人申请申请注册该商标的程序中,权利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以异议人的身份出现,并提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并没有区别,仅仅是商标本身申请注册与否的不同。不过他们得到的保护有较大的区别。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超越的是通常情形下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并给予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即:有权禁止别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与此同时,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超越的是普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给予的是“跨类保护”,即:有权禁止别人在任何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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