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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登记版权,为何要登记版权,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好处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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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登记版权,为何要登记版权,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好处及作用

为何要登记版权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别人或者许可别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别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假如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能够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1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而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由于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尽管能够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假如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毫无疑问。如:曲建方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他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一行为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最后赢得了官司。

为何要登记版权,登记著作权有什么好处及作用

由于对版权认识的欠缺,许多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忽略著作权的登记,当商标产生纠纷时,便会对此后悔莫及。版权就是著作权,1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版权登记不登记,1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是不太一样的。

取得著作权证书有什么好处?

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若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别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明确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假如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情况下,只必须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著作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可利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宣告商标无效

著作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别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能够被撤销和无效。因此,假如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或者1个图形商标被别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成功可能性就比较大。

著作权对商标保护的辅助作用

1、商标初创期节约费用。

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都有明确的产品类别,假如想全面保护,支出太大。而著作权登记没有商品类别的局限,任何服务行业和商品都受保护,能够防止别人用相同的图形申请申请注册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

2、商标、专利审查期间即产生保护作用。

商标注册申请到注册商标成功,必须1年半,而著作权登记只要3个月就能完成。

3、预先谋划,为商标全类申请注册做战略储备。

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原则,目前的商品及服务总共有45个类别,而注册商标是分类申请注册的。当1个商标在某一类别进行申请注册时,该商标在该类别是受保护的,但在其他未申请注册的四十4个类别并不受到保护(驰名商标除外)。因而要使得该商标在任何领域都有独占使用权(即受到保护),应当进行全类申请注册。

特别是在公司经营项目繁多,或准备在较多领域进行投资时,全类申请注册尤其重要。有的企业认为目前规模不大,没有全类申请注册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等到企业把品牌做大做强需进行多元化投资分担风险时,其他类别都已经被别人抢注,这就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4、著作权费用相较全类申请注册的费用更低。

超高费用是许多企业放弃全类申请注册的原因,并且商标有十年的期限,到期的续展费用也较高。著作权登记费用较低,并且著作权的期限为50年(著作权人为个人时著作权期限到个人去世后50年),且无需续展。

5、利用著作权在先权利驳回近似商标注册申请。

当别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直接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即可将这类申请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就是登记版权的好处,因此,申请注册了商标的同时还要再进1步进行版权登记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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