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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

  
很多企业对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希望大家能对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为何要登记版权

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

为何要保护注册商标?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提示您,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换言之,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何处,由谁生产或提供,主要是通过商标来区分。因此,区别性功能即成为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法律保护商标的目的即是要保护该项功能不被破坏。任何破坏或者抹杀区别性功能的行为都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这种破坏主要包含两种情形:

众所周知,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类。一类是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本身具有与生俱来的显著性。因此,此种商标在使用之初,其显著性主要是源于设计。一类为后天行成的显著性,即经过商事主体的经营、广告、宣传等方式对其标识的使用而使标识产生显著性。此种情形下,有的商标本来虽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后显著性更强、更为“显著”。这种后天积累的显著性是与商标的知名度、企业的商誉等概念联络在一起的。品牌的知名度或良好商业信誉背后凝结着经营主体的艰辛劳动和汗水,是经营者长期培育和付出的结果,是必须经营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投入的。因此,能够说,保护商标等商业标识实质是保护经营者对其培育品牌和创建商业信誉而投入的劳动。

经营者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等艰辛的劳动,使其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使其具有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因此,对于商标的保护就在于保护其外在的显著性以以及中凝结着的劳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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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登记版权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别人或者许可别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别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假如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能够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1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而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由于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尽管能够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假如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毫无疑问。如:曲建方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他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一行为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最后赢得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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