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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各行各业申请注册商标都要带上第35类,为何广告和包装中不能用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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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各行各业申请注册商标都要带上第35类,为何广告和包装中不能用驰名商标

为何各行各业申请注册商标都要带上第35类

商标按各行各业共区划了45个类别,35类是其中的1个类别。那么,35类的特殊性在哪呢?为何发展好的品牌都申请注册了35类,为何大家都建议申请注册35类呢?原因如下:

01

产品必须有销售渠道,无论是实体店销售还是网上销售,店面招牌、门头都是重要的表现形式。而店招必须通过35类去保护。

02

企业发展必须连锁加盟,必须给加盟商提供加盟管理服务,这在35类有了明确的产品,如: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自然决定了,你想要做连锁,你想要自己的品牌不受侵犯,你想要做大做强,35类自然而然所有企业都是必须申请注册的。

03

从单一产品到发展成卖场,35类是必然的选择,如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别人推销等。

04

电子商务发展通常主要的盈利手段就是广告,像3501点击付费广告,广告宣传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申请注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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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是许多企业的一种防御手段。可能您的品牌目前在发展初期,只在产品上使用,未申请注册35类。那么别人是能够申请注册35类,并用将您的品牌名字使用在超市、卖场、市场、店面门头上。只要不在您申请注册的产品上使用这个名字即可,您无法起诉别人侵权,别人能够在法律保护下名正言顺的使用您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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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了35类,防止品牌被擦边被破坏。假如你做的好,别人能够靠你辛苦创造的知名度来销售他们自己的产品。假如对方正好销售的是伪劣低质量产品,消费者认知的却是您在销售,市场影响传播速度足以让你的品牌瞬间灭亡。别人盈利,你来买单。别人破坏,你来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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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的商品申请注册申请量很大,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支出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1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假如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了,那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假如别人同时或早于申请注册35类商标,又有多大把握使商标失效呢?

为何广告和包装中不能用驰名商标

2013年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全面禁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

新法条中为何要求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呢?先来看一下关于“驰名”的历史。这个话题要从《巴黎公约》谈起,驰名商标的定义最早起始于《巴黎公约》,其创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差异,假如1个商标的影响范围很大,不仅在本国被熟知,在其他国家也应该收到保护,而当时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可能出现没有及时在别国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这就会出现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影响,可是只在本国受保护的情况。这样的问题与公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为了避免因此推出“驰名商标”的概念,旨在保护影响范围足够广的品牌。

《巴黎公约》规定: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怎样,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各成员国也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1步扩大,由以前的相同产品,扩大到类似产品,例如奔驰、宝马,以前仅在汽车行业受到保护,而现在能够扩大到所有产品。协议中将服务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再来分析一下国内,我们的法律尽管起步晚,可是“走”得快,随着中国加入WTO,许多法律法规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该与之接轨。

在了解了驰名商标的历史以后,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于品牌的驰名与不驰名,根本不是一种荣誉,而更应该看作是一种权利。这是目前大家对驰名商标最大的误区,驰名不等于知名,知名也不等于驰名,二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既然这样,驰名商标仅作为一种商标保护的权利,假如用作广告、宣传中是不合适的。广告的作用是为了凸显产品的特性与品质,假如在大家都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的情况下,某商品用驰名来做宣传,势必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某产品品质很好。

并且从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办法来看,驰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假如发现有侵权现象出现,商标所有人能够主张自己的驰名权利,可是商标局、工商局、法院等等没有义务来为你提供所谓驰名保护。仅有商标权所有人,自己提供证明驰名的资料才行。并且是否驰名也是仅代表此案,在发现别的侵权行为,就要重新证明。

市场瞬息万变,没有人是常胜将军,企业也一样,某企业的产品、服务不可能永远都属于“一线”,因此即便是通过自主申请的驰名商标,从商标局的角度会考虑予以多加“关照”,可是并不是永远如此。商标权历来都是私有权,仅有自己主张方能得到保护,商标局仅起到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权利只能够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使用,与产品品质、服务质量等毫无关联,驰名与否也并不是一种荣誉,因此广告、宣传中禁止使用该字眼是符合国情、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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