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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申请注册商标是第几类,微信注成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告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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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申请注册商标是第几类,微信注成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告商评委

微信申请注册商标是第几类

微信申请注册商标第几类?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用户能够通过手机或平板快速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能够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微信申请注册商标是第38类商标通讯服务。

商标第38类微信类似群组有:信息传送380004,电报传送380006,电报业务380007,电报通讯380008,电话业务380009,电话通讯380010,电传业务380011,移动电话通讯380022,计算机终端通讯380023,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024,电子邮件380025,传真发送380026,电信信息380027,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380028,信息传输设备出租380029,信息传送设备出租380029,光纤通讯380030,传真设备出租380031,调制解调器出租380032,电讯设备出租380033,电话机出租380034,卫星传送380035,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380036,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380037,电讯路由节点服务380038,电话会议服务380039,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040,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380041,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380042,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043,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044,语音邮件服务380045,在线贺卡传送380046,数字文件传送380047,视频会议服务380049,提供在线论坛3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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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注成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告商评委

抢注“微信”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所有人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裁定。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诉讼。

2011年5月11日“微信”作为商标被申请申请注册,2012年,该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在第41类图书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2014年商标所有人将“微信”商标转让给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日,腾讯公司针对“微信”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微信”商标商标获准申请注册时,腾讯公司以及“微信”软件在国内已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和腾讯公司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络。同时,“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与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实际使用的手机APP具有关联,易使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与腾讯公司及“微信”软件相联络。而游联公司不能证明“微信”商标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直接与游联公司建立联络,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微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游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游联公司称,“微信”商标本身与其核定使用服务不存在内在关联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此外,存在法院在先判决和两份关于与“微信”商标同名的其他“微信”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均认定“微信”商标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的情形。

商评委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该案的第三人,腾讯公司则当庭陈述意见。称“微信”商标无法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法院在先判决和被告其它无效宣告裁定与本案在事实上存在差异,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并且,“微信”商标已被生效在先判决撤销申请注册。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微信”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及法院在先判决和被告在先裁定的认定及效力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1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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