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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不足,网络流行语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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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不足,网络流行语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

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不足

行政机关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有着较强的干预能力,并且较之民事手段,体现了一定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行政处罚手段有着一定的积极效用。可是,由于行政惩治范围、整治效果的容易反弹,以及行政处罚惩治力度的震慑力不足,使得行政处罚手段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也存在着较大的执法困境和尴尬。1.针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针对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目前有关的行政惩治手段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引起纠纷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1条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不难发现,我国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冒用行为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处罚措施,但问题在于,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设置了比较多的行政干预措施,但却缺乏刑法强有力的后盾保障,某种程度上成了“无盾之法”。同时,依靠行政手段打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其局限性还体现在以下方面。2.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行政惩治的局限性如前文所述,尽管行政惩治手段对于打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可是这种惩治模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详言之,由于行政处罚手段的法律依据均来源于具体的有关商标的条款之中,没有独立的治理体系,这也间接缩小了行政手段的干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手段的自身局限性,体现在对网络空间中的惩治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专项整治的活动在一定阶段内、一定区域内对若干冒用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缺乏针对性,往往是看见起惩治一起,无法实现整体的惩治。同时,由于行政处罚手段往往依靠专项整治的形式,使得打击效果非常有限,经常容易引起反弹,而行政惩治手段的这一局限性在现实社会也已经得到了证实。

网络流行语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网络流行语层出不穷。网络流行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到宣传推广的效果。假如网络流行语能够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其在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时将会有效节约成本,并取得上佳效果。那么网络流行语能否申请注册商标?

是否具备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

因此网络流行语如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合法性,不能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屌丝”、“躲猫猫”、“逼格”等网络流行语,假如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商标局对于此类网络流行语的注册商标申请,往往都会驳回。

是否具备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以以及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1个申请人独占申请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

显著性是区别或识别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网络流行语能否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显著性。网络流行语在网络中使用频率甚高,容易被认定为已经通用化,缺乏显著性。如有申请人将“小鲜肉”,在第二十九类食品鱼肉申请注册商标,最终由于缺乏足够的显著性而被驳回。

是否具有在先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申请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假如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交申请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成功,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都会被驳回,因此在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留意是否会侵犯别人在先权利。如“喜大普奔”在第三十三类上有3件注册商标申请,除第一件被核准申请注册外,其它两件都被驳回了。

综上所述,假如网络流行语具备显著性、合法性,申请人在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为商标时也拥有在先性,大致就能够成功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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