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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音乐版权保护:怎样加强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外文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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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音乐版权保护:怎样加强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外文商标的审查

外媒音乐版权保护:怎样加强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外媒:怎样加强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

据外媒4月25日报道,随着大逃亡音乐节越来越近,我们目前正在考虑今年即将举行的三次CMU洞察会议期间回答的十个问题:教育会议(5月16日),人工智能会议(5月17日)和中国会议(5月18日)。今日:我们怎样在中国增强和强化音乐版权?

唱片业全球贸易组织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昨日证实,中国首次进入全球十大录制音乐市场。环球唱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兼市场开发部门负责人AdamGranite在贸易机构的《全球音乐报告》中标明,中国市场提供了艺人和唱片公司,“不为这个机遇而感到兴奋是不可能的”,尽管挑战仍然存在。

在这个令人兴奋的新市场中,西方版权拥有者仍面临一些与中国版权制度有关的挑战。这代表着版权制度为创作者和他们的商业合作伙伴提供权利的同时,还包含怎样执行这些权利,以及涉及到集体许可时,本地版权所有者怎样与全球版权所有者对接等问题。

在其音乐版权保护报告中,IFPI指出,与10年甚至5年前相比,中国的情况已截然不同,在价值和版权保护方面发生了重大文化转变——这是1个由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唱片公司和其他版权所有者共同推动的过程。

可是,报告仍指出,“市场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录音唱片方面,“中国仍然缺乏演出和转播权,假如获得了这些权利,这将吸引大量对中国音乐市场发展的投资”。

在歌曲方面,中国版权法确实为歌曲作者和音乐出版商提供了表演权。可是,这些版权的收入仍然很低。

在去年的年度统计数据中,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标明,目前中国2000多家电台和电视台中仅有105家为他们使用的音乐支付版税。目前作品集的价值在2300万欧元。可是假如整个广播部门都付钱,将会有额外的数千万美元收入进账。

显然,从西方的角度来看,许多新兴市场的版权制度仍有待加强。尽管中国为音乐产业提供了如此巨大的潜力,但版权改革尤其令人感兴趣。那西方音乐业对这一过程有何影响?这是我们将在中国大会上探讨的主题之一,也有来自英国版权事务领导者的加入——英国唱片业协会(BPI)的IanMoss和英国音乐表演权协会(PRSForMusic)的JohnMottram以及IFPI亚洲地区总监AngKweeTiang。

当然,版权保护制度——以及它怎样在音乐行业使用——在西方并不完善,特别是在数字许可和流媒体使用费方面。这又带来了另1个有趣的问题:随着中国等国家版权制度的进1步发展,在数字时代是否有机会以一种更有意义的方式专门开发这些地区的版权?这是我们将向包含SentricMusic首席执行官ChrisMeehan和Outdustry总经理EdPeto在内的其他一些顾客提出的问题。

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工程设计图版权登记流程版权保护著作权法汇编作品

外文商标的审查

外文商标是指主要由外国文字所组成的商标,在中国就是指非中国语言由于它属于公共领域,形成了所有商人都能够获得的部分标识储备。当推测消费者的反应时,登记机构和法院将会考虑一些要素,例如一系列首字母的长度,组合词的发音方式,以及他们是否展现为姓名的首字母。在数字、字母和日期可能被普通消费者认为是指示总类型号、大小、模型数据和生产日期时,它们不具有可申请注册性。在AD2000商标案件中,申请注册AD2000商标的申请被拒绝的理由就是不具备显著性。可是两个字母和四位数字组合假如具有“怪异的组合”有可能具有显著性,法院认为AD2000并没有达到这一条件这是由于AD2000向消费者所传递的信息是新千年,而并没有传递出某1个特定企业生产的特定商品的事实。所谓单独字母或数字商标是指仅有1个字母或数字的商标。在I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案中,IVG公司申请申请注册欧洲共同体商标,即外形是蓝色的大写字母“1”,用于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2类和第43类的服务。该申请被欧共体协调局商标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驳回。ⅣVG公司诉至欧共体协调局上诉委员会,未获支持,继而上诉到欧共体初审法院,指出这不是一般的大写字母“I,通过添加色彩,调整中间竖划的粗细和两头横划的长短,它完全能够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初审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第T-441/05号裁决推翻了协调局上诉委员会的认定,指出后者判断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事实基础是:申请商标与普通的罗马字母“I”没有显著的区别。这一判断中隐含的意思就是单纯的字母没有显著性,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这显然有悖于《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条的规定,由于只要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第4条并不排斥字母本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判断商标的显著性,还要考虑其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在本案中,IVG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由于特定的性质和较高的收费价位,使得其相关公众的范围很窄,且注意程度较高。因此,该商标更容易被认知,从而能够具有显著性。最近,欧共体法院在对一起单个字母注册商标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对单个字母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该案件中,borco公司申请注符号所构成的商标。如英文字母构成的商标Haier、Gree。在欧洲,在MatratzenⅡ案中(第C-421/04MatraztzenⅡ号判决书),一家德国公司在欧共体申请申请注册1个由“MATRATZENMARKTCONCORD”文字组成的商标,而一家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已经获准申请注册了“MATRATZEN”(1个德国词语,指床垫)的商标,两商标使用的商品都是床垫。德国公司向西班牙法院提起撤销西班牙公司“MATRATZEN”商标的诉讼,理由是MATRATZEN在德语里就是床垫的意思,属于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案件上诉到巴塞罗那省法院,省法院向欧洲法院请示,在1个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外文商标,在使用该外文的另一成员国是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形是否违背欧共体的条约。2006年3月9日,欧共体法院发布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商标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1款b项和c项,由其他成员国文字构成的外文商标能够申请注册,除非申请注册国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除此之外国文字的含义。然而,欧共体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指出判断相关公众能否识别的标准,例如,究竟应以什么具体的时间判断相关公众是否能识别外文商标的含义。在中国,对于外文商标的显著性审查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对于外文商标是否必须结合外文的原有含义及所使用的商品种类进行判断,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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