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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外国有生意先申请注册商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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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外国有生意先申请注册商标吧

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另一种是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根据不同人群,有不同的申请原则。下面细软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外国申请人申请我国注册商标的原则。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此类的注册商标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

2、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申请注册协议。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4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仅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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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有生意先申请注册商标吧

近些年,中国企业借助政策、市场等有利因素,获得快速发展。但许多企业在“走出去”后,急于扩大规模,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这一市场竞争的焦点,往往由于经验不足、认识不够,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上吃尽苦头。

“赴海外投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日前联合举办的中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政策与实务培训会上,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谭剑标明。

“许多企业对国际规则不熟悉且没有做好海外发展的长远考虑。”谭剑以海外注册商标为例介绍道,按照商标“申请注册在先”的国际通行规则,申请注册满5年可获商标永久申请注册权。在境外遭遇商标抢注很常见,有些被抢注的商标5年内没有被发现,5年后也拿不回来了。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不仅无法继续销售自己的商品,抢注商标的企业还会用该商标和商品进入市场牟利,从商誉侵犯角度来讲危害更大。

实践中,许多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想购买知识产权,却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陷入被动。“曾经有1个规模不大的企业看重了德国企业的环保技术,于是高价买下整条生产线。但两个月后却发现,支付的费用里面并不包含知识产权费用。此后只能不断地投入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维持生产线运行。”谭剑说,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获得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有限、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企业需求不匹配、风险防控不到位。企业应从多方面入手,提高整合、购买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相关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面对海外侵权诉讼,中国企业要积极应诉。“我国传统文化强调‘无诉’,而在国际上,知识产权诉讼只不过是一种确权方式,其本质在于合作,而非你死我活。”据谭剑介绍,在2016年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一家中国企业遇到行业领先的德国企业针对其最新研发并推向市场的产品提出的侵权诉讼。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人员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协助该企业分析了局势。

“一方面,汉诺威工业博览会在德国举办,而对方也是德国企业,同领域企业进入其母国市场的行为引起了对方警惕。另一方面,我国公司产品的性价比高出对方30%,德国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竞争手段取得市场优势。”针对这一形势,谭剑指出,我国企业假如选择不应诉,那么按照当地规定,中国企业败诉。对方官网会立刻发出企业侵权的消息,这对我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同时,对于每个决定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面对司法诉讼是常态,迎难而上才是明智之举。该企业听取建议后,马上聘请德国本土的律师着手应诉。经过一系列沟通,德企主动提出和解。

“也有企业在面对相同情况时选择了缺席,导致结果大相径庭。尽管竞争对手也提出合作意向,但该企业已陷入被动局面,至今还在提心吊胆等着对方出价。”谭剑标明,这样一来,该企业的生命线容易被对方控制,很难再和对方进行公平竞争。

据谭剑介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措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以培训、咨询为主要形式的智力援助。第二,以国内举报投诉案件协调办理为主的法律援助。第三,以法律法规、检索分析为主的信息服务。第四,以行业预警分析为主的“导航”服务。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现状主要存在社会资源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公共部门主动服务范围与内容受限、多数企业无力承担高昂的维权费用等问题。”谭剑标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诸多方面,涵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过程。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作法。

首先,立法上与时俱进,特别是应借鉴美国“特殊301条款”“337条款”“306条款”和欧盟法律中关于海关扣押和展会禁令的规定,以国内法的形式处理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争端,通过单边制裁,促使对方国家改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

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国际谈判和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国际谈判和国际合作的力度,建立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我国企业参与海外知识产权竞争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构筑良好的国际环境。

再次,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体系,发挥机构优势,建立海外维权援助联动机制。

最后,设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共享知识产权,提升竞争力,分工协作,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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