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对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希望大家能对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外国反淡化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

(1)美国的反淡化立法如前文所述,FrankSchechter于1927年发表的论文能够看做是美国淡化理论的萌芽。FrankSchechter所在的马萨诸塞州率先于1947年通过了州反淡化法,具体条款为:在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场合,不管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或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对于商业声誉可能的损害或者对于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的淡化可成为禁令的理由⑥。而后,美国其他一些州也相继通过了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有近一半的州存在反淡化立法[3]。可是,由于各州的反淡化立法尽管都是根据《州商标示范法》中关于驰名商标淡化制度而制定的,但各州的立法内容也不尽相同。各州立法的不统一造成了具体案件中各州立法的对外效力行使的宽度成为1个问题,也就推动了联邦反淡化法的制定。1996年美国专门针对商标淡化的《联邦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以下简称“FTDA”)获得通过并生效,为驰名商标在联邦范围内的反淡化保护提供了统一的依据。然而,FTDA只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提出了禁令,并没有将防止淡化的救济提前到注册商标的程序中,即没有修订相关的注册商标行政程序条款。行政机关是否有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而拒绝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这很快成为1个争议的焦点。1999年美国商标法修正案第二条赋予了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阶段为了防止自己的驰名商标被淡化而直接提出商标异议的权利,而不必等到实际淡化损害发生后才寻求救济。该修正案同时还规定,假如在注册商标阶段错过提出异议的机会,还能够在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启动撤销程序来防止即将发生的淡化损害。1999年的反域名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ACPA”)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ACPA第三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为何,任何人恶意申请注册、交易、使用与别人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淡化的域名,只要申请注册时商标的显著性存在,将在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⑦。该条明确了将别人的注册商标为域名而引起的淡化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补充了美国商标淡化法中关于淡化的表现形式。2006年通过的商标淡化法修正案(TrademarkDilutionRevisionActof2006,下称“TDRA”)解决了美国各巡回法庭在判例中对“淡化”的认定标准问题,确认只要“可能导致商标权人驰名商标的弱化或者丑化”就在禁止之列,对淡化的认定标准采取的是潜在的损害标准而不是实际损害的标准。除此之外,TDRA还确认了丑化也是淡化的一种类型。至于怎样判定“淡化的可能”,TDRA则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对商标淡化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这与美国拥有众多的全球驰名商标有着很大的关系,不断完善本国立法以推动国际法对驰名商标的全球性保护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大有裨益。至今美国的反淡化立法制度仍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法院判例不断暴露出的新问题则是不断推动美国反淡化法完善的动力。(2)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公约对反淡化制度的规定《巴黎公约》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任何不诚实行为”。TRIPS第16条明确了对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原则,但并没有直接提及“淡化”二字,因此该条款是否采纳了商标反淡化的理论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WIPO联合建议的第四条第一款中则是明确地把淡化作为侵犯商标权人权益的一种模式。欧共体于1988年颁布的《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下称“《一号指令》”)没有直接规定商标淡化制度,但其对商标的保护通篇采用“联想的可能”的字眼,以以及第四条对“享有声誉”的商标的跨类保护通常被认为是采用了商标的反淡化理论。而后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欧共体商标法》则是完全采纳了《一号指令》关于严格保护享有声誉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并将该条款从《一号指令》规定的选择性适用变更为强制性适用,并且欧共体也通过大量的判例承认并解释了反淡化理论。此外,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的商标法中都能找到关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而是将反淡化制度作为商标法的1个条款体现出来。

外国公司为何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假如您是希望进入中国大型消费者市场的外国企业主,请先在中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您的商标。重要的是要尽快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别人申请注册类似的商标。假如您已经在自己的家乡进行了注册商标,则能够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必在中国长达5年的时间里证明其实际的“商业用途”。注意重要的是,现在中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法规要求外国申请人与中国代理人合作。以下原因会促使您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广大消费者假如您的企业尚未进入中国,则可能很快会通过研发,许可或销售来实现。中国的人口超过3.25亿,分布在每个人口统计和年龄段,几乎为所有产品或服务提供了目标市场。无论您的新应用是面向精通技术的千禧一代,还是针对退休人员的健康补助,您都能够在强大的经济支持下找到庞大的顾客群,这能够为您的业务带来巨大的成功。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成功的一种方式是在亚马逊等网站上提供产品,亚马逊每一年销售超过1200万件商品。对于外国公司而言,这可能是一种非常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但也可能带来风险。假冒产品的销售很普遍,而删除这些商品的过程可能具有挑战性。假如您打算在亚马逊上出售商品,请立即开始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在中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后,您即可获得亚马逊品牌申请注册局(AmazonBrandRegistry)的资格,该申请注册局提供“对具有您的品牌名称的产品列表的更多授权”,以以及他宝贵的好处。立即锁定商标保护中国专利商标局(USPTO)每一年收到40万多个新商标注册申请,这些商标中的任何1个都可能与您的商标相似。假如推迟注册商标,您可能会发现已经提交了类似的商标,这可能导致您的申请被中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无论您打算今年还是从现在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明智的做法都是考虑尽快获得中国注册商标。当您向中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时,您将获得优先权日期。这代表着在该日期之后申请相似商标的任何人都不会被批准。现在就确保优先日期对于您在中国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维持商标的专有使用将有助于在中国建立强大的顾客群,而针对侵权的法律保护则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中国有关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法律2019年8月,中国专商局实施了近些年最大的政策转变之一。新规定要求外国申请人必须由中国代理人代理。这适用于所有商标注册申请,OffiCEAction响应和续展。假如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外具有永久合法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点,则中国专利商标局将其视为“外国人”。尽管外国申请人仍能够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提交初次申请,但他们将无能力回应中国专商局发布的所有《OfficeActions》,直到获得法律代表为止。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基本申请假如该申请不必须任何修改以符合中国标准,则能够免于这项新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将必须进行修改,以符合中国标准,并且,中国代理人将要求提出修改。外国公司的中国注册商标假如您在自己的国家/地区拥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外国公司,那么现在该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和技术公司的蓬勃发展,假如您目前不在中国开展业务,那么您很快就会来。因此,重要的是要尽快开始该过程,以确保在准备扩展到中国时能够使用这些有价值的法律保护。您能够选择直接向USPTO或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但这很重要。请记住,在大多数情况下,您必须聘用中国代理人来确保最终的中国注册商标。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