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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否等于著作权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商标战略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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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否等于著作权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商标战略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署名权是否等于著作权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一、署名权是否等于著作权

署名权并不等于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别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据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能够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据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含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并且也包含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含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什么人能够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此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由于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含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能够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仅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由于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尽管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络”,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由于作品载体能够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1个。

以上就是企业易小编对“署名权是否等于著作权”所进行的解答,我们能够知道署名权并不等于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企业易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商标战略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经济有效增长为目标,加快我国产业换代升级,提高产品核心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就必须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此,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了重要部署。其中,商标知识产权在“纲要”中占据着应有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在整体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中,必须十分重视商标战略的实施,并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企业主体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基础和原动力在企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商标战略对于增强品牌核心竞争优势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地走品牌发展之路;把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作为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要发挥政策导向的推动作用,构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环节的完整体系,大力倡导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放大效应。2.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中的商标发展总体目标统筹规划,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建设,把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主体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商标发展战略全面实施。3.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要立足全局,着力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和运用商标发展战略的整体水平,坚持发展培育和规范保护并举,同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突出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集中优势资源重点突破。推进市场主体立足自主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4.市场导向与品牌带动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必须尊重市场、尊重消费。品牌的核心竞争优势就在于能够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转变的需求。要发挥品牌的带动作用,推动品牌的延伸与扩张,实现优势品牌的系列化,创立以品牌优势企业为主体的大企业集团,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带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5.技术领先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优势品牌就是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要用立足于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进1步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以多种形式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形成研发、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品质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全面确立品牌地位。6.正确处理从加工、制造到创造的递进关系,把创造作为普世原则当今国际分工,发达国家以及跨国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垄断世界高端市场,挤压赶超型国家的发展空间。倘若不能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即使制造业规模搞得再大,充其量也只是个加工基地,赚取的是廉价劳动力的辛苦钱缺少的是产业分工的“话语权”和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波音飞机成千上万个部件大多是通过外包形式由外国公司根据其定制的标准制造的,例如发动机可能由日本或德国制造,垂直尾翼和机翼可能由中国制造,轮胎可能由韩国制造等,波音公司只是最终总装集成。因此,要从低成本走向高技术,在新一轮国际分工和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层次,依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不断向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实现由“加工”经“制造”向“创造”的境界跨越。这应当是各行各业、社会各界普遍遵循的1个原则。7.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原则创新能力是衡量1个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指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这就要使创新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业、新企业、新产品。唯其如此,才是完备意义上的技术创新。而先进技术一旦与市场及资本相结合,就能带来爆发式增长的先进生产力。8.有形财富与无形财富并重、创新与保护并举的原则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创新活动。创新活动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财富,并且创造了无可比拟的无形财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显著的无形财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二三百年前就开始重视商标无形财产了,到现在,他们在全球商标知识产权竞争中已经建立了比较优势。我们在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根源是对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过去,在某些地方领导中有1个口头禅,叫做“假冒不伪劣”,甚至为了一方经济发展,把一些靠“假冒不伪劣”起家的不法之徒,当作“能人”、树为“典型”,标榜“先进”。是的,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但保证商品质量是一切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商标权人的起码要求,商标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别人擅自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不能因产品质量好而规避侵犯商标权责任,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也就是说,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商品质量问题与侵犯商标权认定没有直接关系。一段阶段,曾宪梓先生在大陆市场上发现到处都有“金利来”商品后说,他根本不可能生产那么多的商品,并且有的商品质量比他自己生产的还要好,只不过是没有品牌或品牌知名度不高罢了。须知,保护包含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融入世界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同时也是自主创新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创新是一对孪生兄弟,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创新,创新则是最好的保护。最根本的出路在于自主创新、自立品牌。因此,必须切实做到有形财富增长与无形财富创造及增量的并重、创新与保护的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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