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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村子注册商标包申请注册成功,是否存在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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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村子注册商标包申请注册成功,是否存在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

是否村子注册商标包申请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包成功?“近期,有许多用户问到这个问题,介于此,做以下申明,负责任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是不会承诺包下发注册商标证的,假如遇到有包申请成功的代理机构,建议要慎重考虑,这是否存在陷阱。

为何代理机构商标查询并不能保证一定能申请成功呢?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由于其过程中客观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不明确性,因此能够说注册商标申请存在风险是必然的,只是风险有大小而已。下一下说说风险主要存在于哪里。

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由于商标局每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注册申请,并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一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能够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必须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盲期。

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类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并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整理的,由于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遗漏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申请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仅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3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尺度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并且在相当1个阶段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续,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尺度。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许多按照过去尺度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现在有许多属于能够申请注册的。

商标代理人在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可行性判断上的主客观性

商标代理机构和其代理人的水平和素质高低对注册商标申请可行性的判断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有相当一部分代理机构是延续原来的工商部门的体系发展而来的,其代理观念和模式就是沿用原有传统的简单填表、简单判断、传递文件的纯中介邮差代理。这类模式大部分就没有对商标进行详细可行性分析判断的内容和习惯。

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尺度中把握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是非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标准尽管看起来是1个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确能够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同1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商业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顾客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混淆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同一类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尺度上能够有所不同。可是这种尺度的把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情况下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明确性,难以避免。

可能存在异议风险

商标异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已经商标局主动审查并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以《商标公告》方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监督的被动审查的法定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持有不同意见并有明确理由的,都能够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

是否存在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

注册商标后假如长期闲置不使用,就不能发挥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造成本就有限的商标资源的浪费,同时对其他有真诚使用意图的人选择商标制造了障碍。因此,“使用”是申请注册商标得以维持的1个重要条件。为了鼓励注册商标人积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参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关于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对提出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未规定举证责任,只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②注册商标人的使用证据必须有证明力,具有关联性,能够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标志、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能够鉴别出使用许可或者委托加工关系,能够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③广告宣传能体现申请注册商标继续使用意图的,能够视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政府公告(包含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法律文书、申请注册信息公布等除外④商标的续展、转让仅表明商标的申请注册状态,不能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祖国大陆维持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⑥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储存资料的复制件,必须标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并经过公正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⑦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注册商标人无法控制的经济或者法律原因(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等等)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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