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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跨国保护之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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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跨国保护之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该组织现有180个成员国和地区,超过全世界国家的90%,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许多任务,诸如管理国际条约,为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提供援助,监督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和简化相关的规则与做法。(一)WIPO的发展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诞生,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上,外国参展人员因害怕其成果被偷走并被在他国进行商业利用而拒绝参加。这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便突显出来。这些促使《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价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l)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仅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0年,国际局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1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1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m)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1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二)WIPO的任务WIP0管理着23部条约(其中两部与其他国际组织共管),并通过其成员国和秘书处执行各种工作任务:①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程序,②为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③交流知识产权信息,④向发展中国家以及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⑤为解决私人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便利,和利用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作为存储、查询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工具。这些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TLT)、{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专利法条约)(PLT)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启动了一些新政策以适应工业产权领域的迅速转变。1999年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建议,2000年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国际建议,2001年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的国际建议,并对诸如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等具体问题作出反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跨国保护之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跨国保护之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建议》,该建议中列举的许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其实笔者认为,对境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无一例外地严格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发展,更不利于我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营造诚实信用社会环境。

驰名商标的跨国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渊源,上述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授予各成员国主管机关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因此,各国基本是遵循着商标地域性保护的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驰名商标的跨国保护与传统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愈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建议》,该建议中列举了许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例如:“任何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对该商标任何推广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及在展会上的展示”等。该建议并没有将判断驰名商标的因素限定在保护寻求国,而是用了“任何”字样。

INTA是1个有着130多年历史致力于商标权保护的非营利国际民间组织,INTA董事会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董事会决议,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的认知数量;

该商标先天性或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使用或广告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使用或广告的地理区域;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获得的商业价值。

显然,该组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并不限定于当地,即保护寻求国,也应当参考该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驰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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