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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商标法律的新要求,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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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商标法律的新要求,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商标法律的新要求

1.《商标法条约》推出,代表了商贾对简化申请手续的呼声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疏通了各国申请注册的渠道,尼斯分类理顺了商品归属的类别。这些显然都极大的方便了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可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的必须,为了便于更多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们仍然要求有关商标法律程序能达到更深层次的改革,以此来减庞大的文件来往,节省巨大的经费开支。一种新的法规,《商标法条约》便是应运而生。《商标法条约》于194年缔结,其宗旨是减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注册商标程序,提高申请人的自我理解程度,千方百计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更进1步地促进国际交流。2.要求对申请手续的改革“同一申请可涉及多个商品和或服务,不论它们属于《尼斯分类》中的1个类别或多个类别”。这就代表着,1个商标能够在份申请书中提出多个类别的申请要求,这种方法行家们称之为“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一标多类”申请大大减化了目前我国和大都数国家正在采用的1个商标一次只能申请1个类别的规定,解决了在法律程序中原有不合理的安排和分配,清除了那些烦顼和不合时宜手续。既减轻了申请人和代理人不堪重负的工作强度,也使主管机关免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工作效能将会有显著的提高。3.申请文件的缩减现在的许多做法是,即使在申请时有许多国家容许提供传真文件,但又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正式文件,否则原先的申请日期作废。但《商标法条约》作了修改,规定“容许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并又进1步规定,此种传送相当于以书面提交的申请,节省了许多时间,提高了申请速度。具体的做法有:实行一份委托书制度。《商标法条约》表明,“委托书能够涉以及指明的一项或多相申请和/或申请注册”。这就改变了每一项申请都要提供一份委托书的要求。按简化后的条文,代理人在代理同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更名、更址、转让或其它事项时,只要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委托书就够了,不必每笔提出,使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工作进程更为简洁流畅。减免附送文件。在申请办理过程中,除必要的申请书、委托书、更名更址表格、商标图样和规费之外,其它文件一概免除。特别是无须提供商标登记簿证明或摘录,申请人的工商活动的相应证据;申请商品的活动或证据,其它国家的申请注册证明,也不再要求提交公证或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公证书。这种比过去简化得多的法律制度改革,降低了当事人或行为人所化费的费用,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达到了经济学家们长期追求的“保护和促进有效益的行为和服务”的要求。4.提出“分申请尽力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如遇到申请人的申请受到异议或被驳回时,《商标法条约》的第7条在申请申请注册的分解中提出,能够“由申请人或经其请求分为两份或多份申请”。这种规定对申请人十分有利,主要体现在,要求申请人删除的不是全部申请商品而仅仅是被异议的一部分,其它部分仍然能够得到申请注册,并且“分申请应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如按《巴黎公约》条款应有优先权的话,分申请仍“享有优先权”。分申请提高了商标的申请注册率,促进了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5.变更注册商标权无需批准申请注册持有人的变更,每一缔约方应同意申请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要求获得所有权的人”。条文中的“应同意就是告诉我们,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主管机关不再进行审查,只要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双方同意就能够了,因而商标转用权的交换变更很自由。对于续展,只要商标持有人提出要求就能够了,同样也不再进行审查。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任总干事长都标明希望中国加入《商标法条约》,成为其成员国,并在其中发挥作为商标大国的重要作用,并且我国也是签约国之一,但由于该条约至今仍未经过我国法律程序的批准,因此,目前仍无法在中国实施。不管今后我国的法律是否被批准或者《商标法条约》本身是否有其它转变但《商标法条约》的诞生代表了一种趋势,即简化注册商标体系中的法律程序是人们的共同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创立了知识产权,人类同样也应该认识和掌握知识产权自然及社会的发展规律,使其內容不断丰富,更好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促进社会前进,假如人类墨守成规,不对各种过时的规章制度法律程序进行改革和修订则人类自已创造的规章就会陈旧,不但起不到推动力的作用,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

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了在成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建立国际性贸易组织的设想,以形成“货币一金融一贸易”三位一体的国际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如期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了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onWTO,简称“世贸组织”),以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2012年8月22日,俄罗斯正式加入,成为其第156个成员。世贸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协助开展平稳、自由、公平的贸易。实现该目标的具体途径包含:管理世贸组织协定、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等。世贸组织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必须相称;保护和维护国际贸易环境。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由其主要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行使。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探讨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人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必须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8条的规定,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协助。在履行其职能时,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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