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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历史沿革,世界各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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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历史沿革,世界各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限期

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法起源于中世纪行会的行规。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最终形成了以市场交换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相应地,商标的使用空前普遍,原来依靠商业惯例、行业道德所维系的商标使用规则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解体、垄断资本主义形成的阶段,也是商标立法由制定到高度完善的阶段。商标法的国际协调是与各国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同步进行的。20世纪下半叶以后,世界大市场逐渐形成,商标立法此时也进入了深度国际协调阶段,商标立法的一体化进程加快。最早用法律保护商标的是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的行为按照私自伪造文件论处,违者必须服苦役。当时法国是以刑法来规范商标的使用,但不是我们今日所说的私权性质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目前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商标法。该法律施行107年后,即在1964年被《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所替代,该法律规定商标以申请注册取得为原则,该法在1991年按照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的要求作了修改。次年7月1日,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最初采用判例法对商标提供保护。1862年英国颁布了《商品标记法》,而后又在1875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1938年4月13日,英国制定了一部全新的商标法,该法带动并影响了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商标立法。该法对英国的商标保护影响深远,中间历经修改,直到被1994年的新商标法所取代。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它的第一部商标法,但由于该法以宪法中的“版权和专利条款”为立法基础,故在1879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于是,1881年,美国国会基于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1946年7月5日,美国通过有名的《兰哈姆法》(LanhamAct),该法整合了以往的司法实践,并在服务商标保护等问题上有重要突破。这是世界上第1个对服务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保护的立法。该法经过1988年、1996年、1999年的多次修改,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反淡化等制度进行了完善,目前仍在适用中。除此之外,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84年、瑞士于1890年也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商标法。

世界各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限期

不仅仅食品有保质期,申请注册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有一部分人会认为,商标一旦申请注册成功就能够高枕无忧,终生使用了,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商标跟汽车一样,必须年年审核,每一年都要经过一次严格的审核,实际上,这两种想法都是错误的,商标既不是终身制,也不是年检制,而是“期限制”。

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规定不一:有的规定7年、续展14年;有的规定为10年、续展也是10年;有的规定15年和20年不等。但规定为10年、续展也是10年的为数最多,大约是50多个国家。

据不完全统计,各国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如下:

有效期为7年的(续展为14年)

澳大利亚、文莱、巴巴多斯、塞浦路斯、加纳、英国、圭亚那、爱尔兰、牙麦加、约旦、肯尼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乌干达、赞比亚。

有效期为10年的(续展也为10年)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芬兰、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科威特、利比亚、蒙古、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波多黎各、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西南非、苏丹、瑞典、泰国、多哥、土耳其、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

有效期为15年的

安提瓜、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古巴、多米尼亚、斐济、冈比亚、几内亚、老挝、利比理亚、马耳他、摩纳哥、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坦桑尼亚、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国。

有效期为20年的

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国家、萨尔瓦多、意大利、列支敦士堡、摩洛哥、菲律宾、索马里、西班牙、苏里南、美国、厄瓜多尔、瑞士等。

其他有效期限的

有的国家规定比较特殊,多米尼加、南斯拉夫规定有效期限各为5年、10年、15年、20年,由申请注册人决定,收费标准不同。

黎巴嫩、叙利亚规定为15年、30年、45年、60年,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能够选择。

缅甸、尼伯尔规定在注册商标之后,使用有效期限至商标所有人同意别人使用该商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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