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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申请注册商标查询不准确的原因,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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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申请注册商标查询不准确的原因,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涉外申请注册商标查询不准确的原因

涉外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是预知注册商标风险的利器。可是,查询不是万能的,各国商标查询都有漏查的风险。查询结果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盲查期:几乎所有国家的商标查询都会存在盲查期,即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后,会将其数据录入到商标局的查询数据库以方便人们查询已存在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信息。但此录入过程会受到时间、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不可能囊括全部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因而出现“盲查期”。各国商标的盲查期长短不一。

(二)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假如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国和目标国均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优先权的某国商标注册申请进入目标国的时间在其本国申请日的6个月以内,且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话,就会按照其本国申请日来作为其在目标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日。除此之外,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商标所有人也能够享有优先权。由于享有优先权的商标被录入目标国商标数据库的时间会晚于其在目标国的实际申请日,因此在查询的情况下可能查询不到。从而,产生盲查期。

(三)查询范围:由于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效,因此在欧盟成员国进行商标检索时需注意该国商标数据库是否包含欧盟商标数据库。如不包含,需在欧盟商标数据库再检索一次。

了解申请注册商标查询的更多内容,能够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

贴牌生产,也称为定牌生产,俗称“贴牌”,英文即OriginalEquipment/EntrustedManufacture,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简称为OEM。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贴牌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现了国内贴牌加工侵犯商标权的案例——欧通国、深圳金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明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张建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62]欧通国是“KINDON及船形标志图形”商标的申请注册人,被告明星公司两次接受武汉市鸿发精品时装城的刘宗桥的来料加工要求,定做全毛男西装。明星公司按时装城的要求将其提供的商标标识缝制于定作物之上,将全部定作物交于时装城。明星公司不是原告诉称的“生产”,而是委托加工。被告张建国辩称自己是初次经营金盾西服,不清楚是假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星公司明知原告是KINDON商标的权利人,却以营利目的为别人生产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包含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张建国作为服装销售商,在经营中也应尽谨慎审查义务,其销售侵犯别人商标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证明自己尽了注意义务,因此也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内定牌加工中,由于商品生产针对的是国内市场,即使受托加工方不直接从事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行为,商品最终都会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商标标识最终会投入到实际使用环节。因此,国内贴牌生产方式下,不论是生产过程中加商标标识,还是生产后立即贴附商标标识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使用,也构成商标假冒、仿冒行为。可是,涉外定牌生产的商品不进入国内市场,而是直接将生产加工的成品交付给委托加工方,委托加工方的销售市场在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加工方的单纯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就值得探讨了。一直以来,就涉外定牌加工承揽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司法实践存在认识上的分歧。2002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耐克案”中认定,涉外定牌生产的受托加工方与委托方一起承担侵犯商标权责任。该案中,美国比阿埃斯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了“NIKE”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53类(国际分类第25类)运动衣。1932年NIKE商标在西班牙得到使用。现在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为西班牙FLORABERTRANDMARA公司,申请注册类别为第25类商品。商标专用权人在西班牙向CIDESPORT公司提供了NIKE商标许可证资质。2000年3月至5月间,被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委托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服装加工制作完成后,由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报关出口,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以交付给委托人CIDESPORT公司。法院认为,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接受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委托,并与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相配合加工制作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上列三被告在本案的侵权行为中主观上有意思上的联络,行为上有明确的分工,共同构成1个完整的行为。应当认定,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NIKE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消除侵权结果和赔偿侵权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63]该案最终认定了贴牌生产者的侵犯商标权责任。持否定观点的法院则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加工方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由于定牌加工后的商品不在境内销售,产品上贴附的商业标识不是用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不可能产生损害,因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加工方只负责加工,不负责销售产品,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香港雨果博斯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夷山市喜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均持此观点。关于定牌加工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21个问题答道,承揽加工带有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以及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告诉我们,承揽加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假如能够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且能提供定作人情况等信息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2013年《商标法》并没有对定牌加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商标立法对此仍未置可否。这对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是不利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既控制货物的进口行为,也控制货物的出口行为,因此,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的话,耐克案中即使西班牙委托方在西班牙享有耐克商标专用权,在中国生产的这些货物仍然是侵害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耐克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耐克案和以上这些规定留给我们的思考许多,案件判决和这些规定都为贴牌生产者施加了1个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贴牌企业唯有通过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才能免除责任承担。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委托时首先要严格审查,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权证明资料,自己把关,预防责任发生。当然,对涉外定牌加工生产者施加很重的审查义务对这些企业的生存发展不利,从目前我们法律制度的建构来看,也没有对这些企业的利益给予考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仅有专利法规定了临时过境不侵权的措施,商标法中并没有类似规定。为统一司法裁判规则,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浦江亚环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环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存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提审该案。提审针对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亚环公司定牌加工标有“PRETUL”商标的挂锁的行为侵犯原告莱斯公司的商标权。莱斯公司在中国是“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储伯公司是墨西哥“PRETUL”与“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亚环公司生产的挂锁均是根据该公司的授权而生产,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265]2015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审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识别功能;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有实际意义。该案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由此判决涉外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266]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贴附标志行为与贴附商标行为加以区别,贴附标志假如不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则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反过来也不会破坏商标的基础功能,由此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承揽方亚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该案判决对涉外定牌加工承揽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判断标准,对我国出口加工企业拓展业务是有利的。当然,该标准应为一般情形下可据参考的指南,个案情况千变万化,特定情况下怎样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承揽方的责任,还需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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