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条件
声音注册商标的条件有两种,分为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企业易顾问在昨天的文章中介绍了声音注册商标的程序性条件,今日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声音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条件。声音注册商标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的一般要求。
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必须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申请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申请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申请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申请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怎样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申请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
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可是商标法不容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假如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假如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络,容许申请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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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注册商标须满足的条件
声音已经纳入注册商标的范围,主要是为您与国际接轨,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Windows系统启动声”、“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诺基亚、苹果标准铃声都是受到国际认可的声音商标。除此之外,包含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土耳其等在内的许多国家,也都容许申请注册声音商标。
目前企业能够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含企业宣传片及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等。但日常生活中的特别刺耳、带给人们不良心理感受的声音如发动机轰鸣声、鸟鸣声、喇叭声,以及一些搞怪或易给人们造成不良感受的声音则很难申请注册成商标。
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醒您:
声音申请注册商标至少要符合几个条件:第一,不能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例如军歌、国歌等绝对不能够;第二,不能损害人家的在先权利,“如人家在先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乐曲,像央视天气预报的前奏,你不能截一段来申请”;第三,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没有显著代表性的声音,一般不能申请注册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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