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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标业务不受商评委管,什么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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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标业务不受商评委管,什么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什么商标业务不受商评委管

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与原《商标评审规则》相比,商标评审的受理范围明确。可是这也产生了1个问题,对于一些不在商标评审受案范围的商标局的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给出解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尽管是当事人之间的涉及商标权转移的民事行为,然而,由于其标的为依法定程序产生的商标权,因此,涉及商标权主体转变的事宜,《商标法》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申请,一方面,规定了形式条件,如在相同商品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视为放弃转让。之因此做此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由不同的所有人占有和使用,可能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并且这是与注册商标的原则相悖。这与国外一些做法不同,不少国家认为商标转让完全是当事人自己之间的事,由此产生的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别人包含注册商标机关对此不必干涉。根据我国的国情,采用自已的规定可能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规定了实质性条件,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此条规定值得探讨,按《商标法》的规定,我国注册商标实行统一申请注册的原则,申请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能够推定,假如商标的申请注册正确,不会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应当推定该商标不应当容许申请注册,或者应当撤销。而在实际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在地域上严重不平衡,从而确实存在一些商标在某一地区的当事人手中,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混淆的情况,而一旦商标转移到另一地区的当事人手中,就可能会造成混淆的情况。例如,当年使用在酒上的“杏花村”是由某1个企业所申请注册,使用了若干年,并未产生关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当然,也可能是企业的规模有限,还不足以造成混淆,可是当该申请注册人申请将“杏花村”商标转让给山西杏花村的1个企业时,以生产“汾酒”著名的山西杏花村酒厂就感到担心,对于同地区的企业使用“杏花村”商标会对于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深为担忧。于是“汾酒”的申请注册人要求商标局禁止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为此商标局还由于未及时核准“杏花村”商标而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诉讼。可能正是出于此类原因,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在修改时就增加了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此条规定是否得当值得商榷。首先,现行《商标法》并未就商标的转让的实质性条件做出任何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反而对于商标转让做出了实质性规定,有超越《商标法》规定之嫌。其次,既然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给予商标局审查商标转让条件的权利,可是并未就商标局的拒绝转让申请注册决定,明确给予当事人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措施,《商标评审规则》明确将商标转让申请注册排除在评审受理范围。看来,对于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申请的拒绝,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是否如此,也有待司法实际的回答或者司法解释。(二)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人名义或者地址转变了,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同时还规定,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并且《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还对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可是未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又不改正而被拒绝的,是否有相应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措施。看来,对于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申请的拒绝,也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是否如此,也有待司法实际的回答或者司法解释。

什么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什么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什么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近似商标按其构成要素不同,能够分为近似文字商标、近似图形商标和近似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判断近似商标情况比较复杂,下面简单归纳几种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况。

一、近似文字商标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1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4个或者4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转变,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标明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以及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别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近似图形商标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别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近似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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