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能够排除其他任何人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可是,要成为绝对权有1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别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假如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别人。
正是基于公示的必须,《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尽管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别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仅有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而言,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申请注册xx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申请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5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可是,对于别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xx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5年5月1日;对于2015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申请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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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是指由于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造成的申请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如:因继承而发生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因破产财产执行而发生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等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本案中,买受人乙应当凭通过拍卖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协议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取得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