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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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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承接:良子健身商标纠纷案北京良子公司违反共存协议,假如它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山东良子使用争议商标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法院应该不予支持,由于支持北京良子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会对山东良子造成不公平。依据民法基本原理,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是逾越权利限制,构成权利滥用,应导致“权利失效”,法院不应该再救济所涉权利。德国民法早就认为,权利人以前的行为引发别人合理信赖,并与之后的权利行使行为相互分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致使权利失效。我国已有判例正确地指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导致权利失效。例如,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在没有法定或约定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假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再行使解除权,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解除权人不得再行使解除权。对于知识产权,同样的法律原则也应该适用。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有什么

申请注册商标优先权取得原则有什么?关于商标优先权取得的内容,企业易注册商标顾问为大家进行分析。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

我国在商标的确权方面实行的是申请注册原则而不是使用原则。商标仅使用而不申请注册不会当然产生权利,这要求商标使用人要有很强的商标意识,为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商标权的取得上有两种不同的确权原则,一是申请注册产生权利原则;一是使用产生权利原则,简称申请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能够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因而无需担心这种权利被别人剥夺,对商标的创始人而言比较公平。但它的缺点是,它的权利范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区域的限制等,除此之外这种商标权还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当别人提出了更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时,商标使用人往往比较被动。并且在商标权利诉讼中,商标使用人也不一定能提出最先使用该商标的有利证据,不仅使确权机关解决商标权利纠纷困难重重,并且还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这一缺陷,使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一原则。相对于使用原则而言,申请注册原则更有可取之处。它的长处是,发生权利纠纷时易于明确权利的归属,有利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程序简便,并且一旦权利明确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申请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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