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何能继承
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即是说,作为自然人的注册商标人死亡,在法定期限内应由合法权利人办理申请注册商标移转手续,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因此移转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即继承了注册商标人生前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能够带来财富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凡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于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所享有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公民死亡后,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在商标转移时,继承人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即继承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并寄送《申请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和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当事人继承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含:原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留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能够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移转手续,也能够本人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申请注册商标移转证明》,并予以公告。继承人继承原权利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有义务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不能分割转移。因此,当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除继承人共有外,不能像有形财产中的实物、货币、股票一样分割继承。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的规定,多个继承人能够适用商标共有的规定。假如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假如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应当怎样处理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该申请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承接:良子健身商标纠纷案北京良子公司违反共存协议,假如它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山东良子使用争议商标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法院应该不予支持,由于支持北京良子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会对山东良子造成不公平。依据民法基本原理,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是逾越权利限制,构成权利滥用,应导致“权利失效”,法院不应该再救济所涉权利。德国民法早就认为,权利人以前的行为引发别人合理信赖,并与之后的权利行使行为相互分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致使权利失效。我国已有判例正确地指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导致权利失效。例如,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在没有法定或约定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假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再行使解除权,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解除权人不得再行使解除权。对于知识产权,同样的法律原则也应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