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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很多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希望大家能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成功申请注册商标不是个人本事,能够将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并建立一套有效的商标风险预防机制与侵权纠纷处置机制,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商品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还能够行使商标法赋予的权力争取自己应有的赔偿。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吧,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范围

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别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申请注册商标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申请注册商标持有人均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

1、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

3、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四、发生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能够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犯商标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发生侵权的,移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有行使以下权力资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以及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能够查封或者扣押。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在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六、侵权行为赔偿机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实际损失难以明确的,能够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按照上述方法明确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明确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明确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资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资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所谓“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注册商标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案,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申请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明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维度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明确商品的商标专用权。仅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设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能够避免不适当地扩大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使注册商标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申请注册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明确界限,也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因此,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还规定了商标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我国《商标法》第2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第2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注册商标人自行扩大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任意改变其标志,则不但这种扩大使用行为无效,并且还可能导致其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总之,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既是注册商标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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