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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原则与使用原则融合的混合模式,申请注册商标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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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原则与使用原则融合的混合模式,申请注册商标越快越好

申请注册商标原则与使用原则融合的混合模式

1.英国的混合模式使用原则是从英国的假冒诉讼中发展起来的,尽管英国的成文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注册原则,但英国的假冒诉讼并没有放弃对使用原则的坚持。在假冒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自己的商品具有商誉、被告进行了错误的标示以及实际损害或者损害之虞。根据1875~1938年的《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财产权,能够通过侵权之诉禁止别人在申请注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样,原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大大低于假冒诉讼。不过,英国根据《一号指令》于1994年制定了新的商标法,导致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新商标法的侵权条款将申请注册商标权从申请注册商品上扩大到类似商品上,同时在扩展部分规定了混淆可能性作为提供保护的条件。这种改变的结果体现在两个方面:(1)侵权诉讼与假冒诉讼在保护范围上更加接近;(2)原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所增加,侵权诉讼在举证上的优势不再明显。在一些情况下,基于商标(无论其申请注册与否)寻求假冒诉讼的救济甚至比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更有优势。总之,英国采取的申请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并行的双轨制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和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之间的平衡。2.德国的混合模式颁行于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竞争行为的总则,其第条规定,在贸易过程中禁止一切违反诚实交易的行为。德国放弃单纯申请注册原则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未经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优先于经过大量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有违于上述一般法律原则能够说,德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原则的修正,是法院通过判例适用竞争法普遍原则的结果。德国学者认为,德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制度忽视一种而偏向另一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实际上都不能行之有效。于是,按照西德法律,我们现在有两种取得商标权的同等依据,这种制度一直得到有关利益各方的满意接受”。

申请注册商标越快越好

近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事件的层出不穷掀起了国内商标风云,商标抢注再度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我国知名商标在境外也频遭抢注。商标已不单单是1个商品标志,更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那么众说纷纭的商标战后面,给我们什么启示?我们的企业在商标战略上,应该怎样做?还有什么方面亟待提升?

对此,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越早越好。在中国,企业假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到抢注,能够根据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首先,可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其次,可就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除了遵照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外,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还受到以上条约的规制。

在企业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注册商标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等。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根本还是建立适合自身的防御体系,当企业的销售网络已经或者可能进入到某1个国家或者地区时,企业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越早越好。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注册商标、商标查询、专利及版权等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咨询热线021803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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