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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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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1.商标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主要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它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商标评审机构,独立于商标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商标局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和查处侵权工作;办理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本辖区内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2.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假如擅自改变这种法律状态就会超越权利保护范围,影响商标权的法律基础,因此仅有依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才能保持商标权的稳定性。现行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注册商标证》遗失破损的补发。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附送商标局。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寄回商标局。《注册商标证》是商标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或伪造。(2)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注册商标后商标名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商标名称不变,略微改变一下字体、字形、线条、色彩等都无所谓,把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分开单独使用亦无大碍。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在事实上已经改变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对这种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3)不得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事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域或其他事项。由于商标权的继承或者因企业行政隶属发生转变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更改企业名称后,企业因迁移等原因使营业地址、邮政编码发生转变后,均应办理变更申请注册手续。对违反法定程序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4)不得擅自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权决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转让,可是必须经商标局核准,自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5)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争先申请注册商标体现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应当受到鼓励。同样,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无需,商标的功能就会逐渐丧失,商标价值无从实现并且这种束之高阁的状况还会浪费社会资源,影响别人的正常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后任何情况下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其别人均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通常会通知商标权人限期提供包含广告宣传、展览在内的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会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因此种原因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其别人能够即刻在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受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后1年内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限制。(6)保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须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并应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申请注册商标的适用予以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的管理《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均规定了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发现商标适用范围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申请注册。2.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商标法》第9条规定:注册商标人有权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申请注册标记包含@和⊕,使用申请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是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另1个通用的商标标记为“TM标记,它一般既可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又可用于未申请注册商标,尤其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TM"能够用于说明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的,避免与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相混淆。注册商标人能够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申请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申请注册标记。注册商标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申请注册商标,假如该使用未改变原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3.注册商标人是否及时变更注册商标事项的管理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删减指定的商品或者变更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能够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具体程序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商标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能够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或地址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将其全部申请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事项的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第一,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改变的表现形式有:原申请注册商标是构成要素的组合,而改变后的商标是单个构成要素;原申请注册商标各构成要素位置具有固定性,改变后的商标构成要素位置改变,例如原有商标为“荣康泰”,改变后的商标为“容泰康”或者“泰荣康”等。第二,擅自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和地址的变更都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将不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或者灭失。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具有商誉表彰的作用,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就会对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对商标管理部门的执法造成混淆与困难。4.注册商标人是否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如注册商标人自行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注册商标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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