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

  
很多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希望大家能对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

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识别商品来源;第二,标识商品品质;第三宣传推销商品。商标制度服务于商标的功能。为实现前两种功能,商标法致力于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这构成了商标法的主体制度。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和品质的信息功能,商标制度强迫企业进行品牌竞争,促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美国汉德法官曾说:“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止这种不义之举:通过误导消费者从在先使用商标的人那里篡夺交易机会。假如不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在商标法领域内必定迷失方向。”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日益承认商标本身宣传推广商品的价值,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识别商品来源识别商品来源是指商标为消费者提供一种简便、可信的手段,协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品品质的控制源。现代市场经济,工业化使得商品日趋复杂,并且同质度高。消费者购物时,难以凭借感官判断商品品质。大多数商品必须通过使用,甚至是长期的使用,才可得知商品的品质(例如商品的耐用性)。假如没有商标,外表相似的商品之间将进行“匿名”竟争,发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悲剧。生产劣质商品的企业,反而可能由于消费者的混淆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把生产高品质商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它们一方面成本低廉,另方面又可蒙混消费者,以高品质商品同样的价格出售低质商品,获得高额利润。有了商标制度,消费者能够信赖商标而区别商品来源,通过拒绝购买来惩罚性价比不高的商家,通过重复购买来奖励产品性价比高的企业,从而促进良性市场竞争。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整个商标制度建构的中心。欧洲法院曾指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来源真实一致,让消费者没有混淆顾虑地把源于此的商品与源于彼的商品区别开来。欧盟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不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标要在此制度下发挥核心功能,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家对其质量负责的企业”。为此,商标法的主体制度安排服务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从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来看,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则不予核准申请注册。从申请注册侵犯商标权救济来看,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则构成侵权,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正是为保障商标的识别功能,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限于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还延伸到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无论被告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是否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只要嫌疑标志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就属于商标法禁止之列。

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品质的功能

商标并不是空洞的符号。商标向相关消费者传递商品来源信息的同时,还传递商品的品质信息。借助商标,消费者通过拒绝购买来惩罚不良厂家,也通过购买行为来奖励诚信企业。消费者之因此购买特定品牌的商品,归根结底是信赖它们的品质。企业之因此一以贯之地使用商标,不懈地维持商品品质,是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商誉——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总之,商标之上凝结着商誉,而商标是商品品质的代名词。商标不仅区别不同厂家提供的同种商品,并且区分同一厂家提供的不同品质的同种商品。商标是商家进行差异化营销(differentiatedmarketing)的利器,宝洁公司就是典型,它的洗衣粉就有11个品牌,中国妇孺皆知的有:强力去污的“碧浪”,价格较高;去污亦强但价格适中的“汰渍”;突出物廉价美的“熊猫”。其洗发水则有六个品牌:品位代表的“沙宣”;潮流一族的“海飞丝”;优雅的“潘婷”;新一代的“飘柔”等。然而,准确地说,商标不担保商品质量。商标只是传递品质控制信息: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其质量由单一企业控制。就此,《商标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国家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为维护消费者对品牌商品的品质期待,商标法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均规定有特别限制。对于商标许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同时,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假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商标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并且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为防止“混淆”,注册商标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假如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商标局将不予核准。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值得一提的是,商标和产品质量责任直接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标明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