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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时注意什么问题,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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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时注意什么问题,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申请注册商标时注意什么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注意什么问题?在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商标通过率不足60%,许许多多注册商标被驳回,都是败在了一些本可避免的小细节。细节虽小,却足以致命,导致申请人的申请注册前功尽弃,更甚者,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所有的宣传推广和产品全部作废,其损失可想而知。注册商标申请注意问题的相关内容,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注册商标在知识产权行业里占着很大的份量,也是每个公司、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的必不可少的1步。在今日的商标代理市场良莠不齐,导致许多人不清楚该怎样选择。在选择代理机构这一方面,一定要选择公司资质深厚的,他们的专业素质高,才能尽量规避风险,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

申请注册商标时注意什么问题?

1、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占比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3、正确使用申请注册标记:“申请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上;

4、注册商标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能够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申请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申请注册标记;

5、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申请注册商标注意的问题企业易顾问暂时先分享到这里,注册商标申请方式有两种,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和委托专业注册商标代理公司办理。这里为申请人推荐企业易注册商标网,企业易专业办理商标logo设计、商标取名、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交易等一系列商标服务。企业易2017年上半年获得“年度最具知识产权创新服务机构”奖项。企业易专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服务16年,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交易就找企业易。企业易注册商标网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申请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识别商品来源;第二,标识商品品质;第三宣传推销商品。商标制度服务于商标的功能。为实现前两种功能,商标法致力于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这构成了商标法的主体制度。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和品质的信息功能,商标制度强迫企业进行品牌竞争,促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美国汉德法官曾说:“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止这种不义之举:通过误导消费者从在先使用商标的人那里篡夺交易机会。假如不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在商标法领域内必定迷失方向。”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日益承认商标本身宣传推广商品的价值,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识别商品来源识别商品来源是指商标为消费者提供一种简便、可信的手段,协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品品质的控制源。现代市场经济,工业化使得商品日趋复杂,并且同质度高。消费者购物时,难以凭借感官判断商品品质。大多数商品必须通过使用,甚至是长期的使用,才可得知商品的品质(例如商品的耐用性)。假如没有商标,外表相似的商品之间将进行“匿名”竟争,发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悲剧。生产劣质商品的企业,反而可能由于消费者的混淆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把生产高品质商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它们一方面成本低廉,另方面又可蒙混消费者,以高品质商品同样的价格出售低质商品,获得高额利润。有了商标制度,消费者能够信赖商标而区别商品来源,通过拒绝购买来惩罚性价比不高的商家,通过重复购买来奖励产品性价比高的企业,从而促进良性市场竞争。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整个商标制度建构的中心。欧洲法院曾指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来源真实一致,让消费者没有混淆顾虑地把源于此的商品与源于彼的商品区别开来。欧盟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不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标要在此制度下发挥核心功能,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家对其质量负责的企业”。为此,商标法的主体制度安排服务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从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来看,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则不予核准申请注册。从申请注册侵犯商标权救济来看,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则构成侵权,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正是为保障商标的识别功能,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限于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还延伸到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无论被告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是否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只要嫌疑标志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就属于商标法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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