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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人格化的信任,申请注册商标三种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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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人格化的信任,申请注册商标三种使用许可

申请注册商标人格化的信任

商标的定义是多元的,商标研究是多视角的,商标的成功创建是多路径的。一方面,由于中国消费者信任感、自主性和独立性总体上较弱,因此申请注册商标销售策略要想立即得到他们的呼应很不容易,必须始终坚持商标的可信任。另一方面,假如某个商标击中了中国消费者的需求要害,并且找到了1个让他们感到可靠的人或物作为证明,例如某位院士或某教授说“好”,那么,消费者立即就会失去心理防线,丧失警惕,疯狂购买。可是,假如这个商标的可靠的证明出了问题,消费者也会立即抛弃它,没有任何留恋。信任问题最初起源于哲学领域,远古的希腊哲学家试图通过对信任的思索,了解人的本性,他们把信任看成是1个人相信别人,并有信心阻止别人犯罪的基础,他们称,爱与同情能够巩固和维系人们之间的信任关注。这些哲学思考为信任的系统研究打下了基础。1900年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的《货币哲学》一书,为信任的系统化研究首开先河,西美尔认为,信任是重要的社会综合理论。信任问题也成为诸如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关注的对象,但不同的学科对信任问题有着不同的定义。近些年,随着关系营销的兴起,信任逐渐成了营销领域的研究热点,更有一些学者看到了商标信任在消费者与企业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上所起的重要作用,开始研究商标信任及相关问题。申请注册商标的本质就是人格化的信任。无论是昨天、今日,还是明天;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无论是汽车,还是西装......商标有各式各样,但商标的本质永远仅有1个,那么就是——信任。没有商标,有信任,能够创立商标;有了商标,失去信任,也会失去商标。任何失去信任的所谓商标策略、商标战略、商标策划、商标营销、商标传播、商标管理,等等,都是徒劳的。信任是申请注册商标成败的根本要素,是影响经济行为的1个不可忽视的变量。何为信任?简单地说,就是不被怀疑。商标是顾客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媒介,这一媒介所反映的是双方的信任关系。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说过这样的话:“被人尊重和信任的欲望是人类天性最深刻的冲动。”信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如同空气和水分对人体生命般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作用。假如在社会的共同活动中,都缺乏或不存在信任,那么社会共同体就会瓦解,共同活动就无法组织和实现。信任是1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从人类脱离了他与自然及动物的那种植根关系,实现了族类的提升并开始社会交往以来,就始终存在着社会信任问题。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说,人是一种天性合群的动物,唯有如此才能组成社会。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理念还是商标形象,都必须向消费者渗透,为消费者所感知、认识和认同,形成一种商标与消费者融为一体的关系,形成一种企业与消费者互相信任的关系。而商标理念和形象为了易于被消费者所感知,往往要将其个性人格化,这样的商标就达到了高级化的境界。

申请注册商标三种使用许可

商标的使用许可,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一)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只能许可1个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垄断使用权,许可人不得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若商标权人在约定的地域内自己使用或者再许可别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于这种垄断的使用权,当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时,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并获得赔偿。(二)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只能许可1个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但本人有权同时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这是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根本区别所在。(三)普通使用许可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能够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本人也有权使用该商标。由于普通使用许可既不会影响注册商标人本人使用商标,也不会影响注册商标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因而在实践中采用较多。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使用权方面,在独占许可中,仅有被许可人一人享有商标使用权;在排他许可中,仅有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两人享有商标使用权;在普通许可中,除了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外,经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也可享有商标使用权。相应地,在许可使用费方面,独占许可最高,排他许可次之,普通许可最少。在侵犯商标权救济方面,根据200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和注册商标人共同起诉,也能够在注册商标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注册商标人明确授权,能够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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