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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概念须知,申请注册商标各国不同的转让方式(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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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概念须知,申请注册商标各国不同的转让方式(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申请注册商标概念须知

每个人都会直接或间接的与”商标”打交道,穿衣打扮涉及到商标、吃饭娱乐涉及到商标,能够这么说,商标已经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无时不刻地与我们打着交道,可是,有谁真正的搞的明白什么叫商标,商标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从事商标代理的小白们,在代理顾客注册商标申请时,又是否把商标的概念理解透了没有?当然,假如你已经清楚,权当与我一同温习一下,或能够直接忽略我们。

1、中国商标保护采取申请注册原则

商标即标记,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区别别人商品来源的标记,企业主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这样的标记称涉及到这个商标所有权利的问题,假如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保护问题,那么,创造这个商标的人将面临自己的品牌标记谁都能够用,这样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非常容易造成市场混乱,试想一下,你本来买一件觉得信得过的品牌,结果发现并非真正商标所有者生产加工出来的,那样将给每个人的生活都会造成极大的不便。

2、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力度薄弱

前面讲到,商标的保护必须主动提交经核准后才给予法律保护,但并不代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够使用,也不代表未申请注册商标一点也不给予保护,由于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例如当商标同一天申请时,商标局便会启用使用在先原则,让双方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以便于明确商标核准给谁,此外,商标法31条也有规定,如在当地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别人恶意抢注后,便能够通过异议程序来取回商标权,还有著名的”小肥羊”未申请注册商标认定成驰名商标的案例也是例证之一,因此,从这些条款上来看,未申请注册商标不是不能够获得保护,可是其保护力度非常薄弱,假如你的证据或相应的达不到有关要求,那么很难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清楚我们所提第1、2点商标概念便能够明确自己的商标应该尽快提交申请注册才能有效防止别人模仿。

3、商标TM标记代表什么

随着加入WTO后,中国参与世界竞争越来越多,可是包含我们广大商标代理人在内,仍有许多人不清楚?与TM的区别何在?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就是指商标的意思,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均能够称为TM,由于中国这边有些地方工商管理机关会去查处一些仿牌商标或侵权商标,因此,有不少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就会在申请商标过后在商标右上角打上TM标记,标明我的商标是已经提交过申请的,久而久之,许多人便相传TM便标明商标已经申请了,事实上,这是1个错误的概念,因此,请看过我们的朋友理解清楚,只要你的商标还未获得申请注册,便不能标申请注册标记。除此以外,TM标记的概念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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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各国不同的转让方式

商标是指明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志,商标权的转让可能割裂某个商标与特定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的联络。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怎样避免商标识别功能的弱化,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各国商标法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转让原则。(一)连同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人在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相应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目前,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的商标法采取此项原则。例如,美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能够连同使用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商标并由该商标表彰的部分信誉一并转让。”该理论的依据在于,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品的识别标记,它与企业或企业信誉密不可分,若二者分开则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导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信誉下降,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认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是基于商标作为企业附属物的理论而产生的,与现代商标法将商标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业产权的一般理念相悖,因此,不符合商标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二)自由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人既可将商标和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也能够将二者分开转让;既能够将该申请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专用权按类别分割单独转让,也能够将该申请注册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专用权全部一起转让。目前,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不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也同时规定,在注册商标人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理由是,随着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更关注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身,而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转变,即使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发生了转变,消费者也同样予以认可。因此,商标权的单独转让不一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关键在于保证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关于商标权转让的原则,各个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TRIPS协议》采用自由转让的原则,其第2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决定在其转让商标权时,是否将其企业一起转让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条例则规定,商标权能够连同企业转让,也能够不连同企业转让;既能够全部转让,也能够部分转让。可是,假如企业(营业)全部转让,则商标权必须一起转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问题采取了折衷规定,其第6条之4规定,要求转让商标权必须以连同转让企业(营业)或者企业信誉为条件,可是假如按某成员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仅有连同该商标所属的企业(营业)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需把该企业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效力,而不必将位于该国以外的企业(营业)同时转让。公约还规定,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认为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转让的原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而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普遍赞成采用自由转让的原则。除此之外,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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