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所谓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或在先权利),是指别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至少应该包含如下一些权利:(1)著作权;(2)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3)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的名称权或商号权;(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含受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5)公民的姓名权;(6)公民的肖像权;(7)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域名权、某些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对该未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标志,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标志有可能与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如文字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相冲突,图形标志、颜色组合标志可能与别人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相冲突,三维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字母、数字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域名权相冲突,等等。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原《商标法》中没有规定。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对“在先权”保护的规定,但设定了“主观恶意”的前提,即仅有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法律才出面干涉,否则法律不管,这一规定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对于在先权利,不管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都不得侵犯。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与上述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商标局将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已经核准申请注册的,要予以撤销。
申请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本质
申请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本质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有什么?等等有关的问题下面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首先而言明的是申请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本质。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含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含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侵犯商标权行为。
申请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主要包含两方面: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转变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转变,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转变,却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并以别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原申请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别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别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申请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申请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申请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申请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注册商标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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