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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具体是多久,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与混淆可能性(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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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具体是多久

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具体是多久

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经过法定程序后,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的一类商标,这是有别于普通商标的。我国《商标法》中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期限规定,那么大家知道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具体是多久吗?请跟随 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具体是多久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这一期间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注册商标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注册商标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注册商标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注册商标簿》和《证明注册商标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注册商标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1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假如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二、怎样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1)行政途径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司法途径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一般为10年,不过此后容许商标权人申请续展商标,这也就能够延长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而要是申请注册商标被别人侵犯的话,则能够通过上述两种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协助。延伸阅读: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在网上申请吗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注册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与混淆可能性

我们探讨的商标授权确权均是以注册商标为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即成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厂商设计商标是为了使用,通过使用赢得市场信誉,这种使用基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从另1个方面讲,就是要避免消费者在市场中被混淆、误导,由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会损害这种区分功能。这样就不难理解,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实行商标使用在先的国家,也在商标立法中同样强调防止混淆、误导的重要性。这是既保护公众也保护商标权人的明确规则。在《兰哈姆法》中,商标法的目的被界定为保护消费者针对防止混淆和垄断的利益、保护生产者在商标中的投资。就我国商标立法而言,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即申请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途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也都是围绕商标可申请注册性进行的。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希望立足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借此创立商标信誉和品牌信誉,从而赢得市场竞争力。越是具有信誉和影响的商标,其市场竞争力越强。商标立法本质上也是围绕商标信誉的构建和维护进行规范的,构建和维护商标信誉、进而形成市场竞争力,能够说既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内在动因和目的,也是商标法力图实现的价值取向。注册商标的目的很清楚地表明,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是其中应有之义,由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假如不能做到避免消费者被混淆、误认,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础性功能就无法实现。也正因如此,前面多次强调了商标授权确权中考量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性和主要意义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具有合理性。这里必须进1步明确的是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中禁止混淆的必要性。由于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必须利用商标来开拓市场,逐渐建立品牌信誉,假如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就不仅使企业通过商标创牌、建构市场优势的目的落空,并且由于别人攀附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申请注册商标基本功能的保护侧重点无疑也是禁止混淆。这里也就不难理解,在2013年我国修订《商标法》以前,其第52条第(2)项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列举,并没有“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性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商标权中“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定义中包含了混淆可能性的构成要件。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则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要件。当然,在明确要求“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下,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定义中是否仍然必须满足“容易导致混淆”的要件,则值得探讨。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可将现行法第57条第(2)项规定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一修改的意义是:1)从逻辑上彻底界定清楚近似侵犯商标权等于:商标标识本身近似+混淆可能性;2)避免司法实践中将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简单地视为近似商标的错误做法(无论是在侵权纠纷中还是确权纠纷中);3)便于建立统一的、逻辑自洽的侵犯商标权认定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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