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是什么意思?细软顾问下面为大家来介绍一下,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申请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络;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申请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的,注册商标人能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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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商标时的常见问题
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能够分为两类,且不同类别在申请撤销时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类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该类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或者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且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第二类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申请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该类商标的申请人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注意的是,撤销该类不当商标的有时间的限制: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